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如若在一起强奸案件中出现了本条款中所列举出的任何一种情形,诸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离世,或者属于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诉才能追究责任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未能实际告发或已撤销告发等原因,这时便无需再进行刑事追责,而对于已经启动的刑事调查程序,也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将案件从检察机关移送法院时不予起诉,或者停止审判进程等待,或者在审判过程中作出无罪判决的裁定。在您所提出的问题中,倘若强奸罪案件中的受害者或其代理律师决定撤销告诉,那么根据上述法条的第四款规定,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撤案的。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撤案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还需要有明确的撤回告诉的决定作为支撑。如果在案件中并未出现上述法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或者撤案程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不能够随意地做出撤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告了强奸罪抓人后可以私了吗
强奸罪行不可通过私人调解解决。强奸罪作为一项公共诉讼案件,其处理方式无法通过私人协商达成和解。强奸,也可称之为性暴力、性侵犯或者强制性交,这是一种严重违反被害人性自主权的行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无疑属于违法甚至犯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十六条规定,在强奸案件之中,如遇犯罪嫌疑人身故、被害人未主动报案或者已经撤销指控等情况时,可以依法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撤销对该事件的调查处理。然而,如果受害人或其委托的律师决定撤诉,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且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撤回告诉的意愿。否则,任何未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撤诉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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