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者自遭受公安检察机关首次询问抑或是涉嫌涉案而实行强制措施的日期起便拥有了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因此,涉及到严重侵犯人身权利之强奸罪名的被告在面临司法追究刑事责任之际,同样有权利自由决定是否聘用辩护律师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通过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展开深入剖析并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若被告人因关押等原因无法亲自委托辩护律师,则有权授权其法定监护人或亲朋好友代理进行相关事宜。对于接手委托的辩护律师来说,应在第一时间内将受托情况向负责审理案件的相关机构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强奸罪被告有必要请律师吗
在诉讼中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决策。无论是属于民事、行政抑或是刑事范畴之内的案件,当事人都享有合法的权利来委托代理人为其进行诉讼活动。既然这是一项法律赋予给当事人的基本权益,那么当事人有权选择行使与否。因此,如果当事人自信能够妥善处理所有诉讼事宜的话,当然有资格自行出庭,无需寻求律师的帮助参与审判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依照中国国家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各嫌疑人自初次接受审讯或遭受强制措施之日起均享有委任辩护律师的权利。在针对强奸罪进行庭审时,被告人可自主选择聘请法律代理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因身体缘由不能亲自行使此项权利的情形下,则允许其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同时,律师亦须依法依规地向审理机关及时报告所接受的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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