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用去解除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依照有关法规行事,未曾违背第七十一条所明确的条款,则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他们可凭着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通知书或法院签发的相关法定文件前往当地银行领取已缴纳的保证金。因此,取保候审的解除与保证金的返还之间存在紧密关联,只要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均能恪守规定,便有权利领取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用什么保证金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之额度设定,标准如下所规定:
首先,其起始额度定位为人民币壹仟元整。
其次,相关决策机构应依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潜藏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案件的性质以及嫌疑犯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等多种因素,全面考量并最终确定收取保证金的具体金额。
最后,取保候审保证金将由县级及以上级别执行机关进行统一收取和管理。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第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且其子女不满一周岁的妇女;
第五,在提请逮捕后,若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需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形;
第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况;
第七,移送起诉后,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明文规定,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始终严格遵循法规并未违反第七十一条任何条款限制,那么在期限届满之后即可凭借相关部门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的通知或是由法院所发布的法定文件,前去相应的银行办理保证金的领取手续。正是如此,取保候审的解除和保证金的返回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违规行为,那么就有权利收回已经缴纳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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