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财产范围包括哪些
涉及的具体范畴如下所述:首先,当企业宣布破产之时,该公司所经营管理的所有资产将成为破产财产;其次,自破产宣告生效直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破产企业所新获得的所有财产亦将归入破产财产之中;再者,破产企业应收拥有的其他各类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处理过程中尚未到期或未来可能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均应纳入破产财产的范畴;最后,已作为担保物的价值超出其所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也应计入破产财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按照特定程序宣告某家企业破产时,必须在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同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已知债权人发出通知,并进行公开公告。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该企业将被称为破产人,其所有财产将被称为破产财产,而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则被称为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财产怎么分配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业界惯例,破产财产的清偿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具体责任划分须依据每个人在企业中的角色和贡献而定。因此,破产分配计划应当由企业CFO或指定的清算代理人负责制定并且提交债权人大会进行详细审阅与讨论。在得到债权人大会的批准之后,该分配方案将由清算代理人予以执行。同时,清算代理人亦负有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重要职责,这是他们作为专业人士所承担的核心任务之一。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当一家企业宣告破产之时,其经营管领权和新近以及原有的财产权利(包括已经担保的物品超出了原有价值部分)都将构成破产财产。法院会在正式宣布破产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债务人和负责破产事务管理的责任人发送裁定书,同时也会在十个工作日期限之内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并进行公布。而在此过程中,破产企业将会被视为破产人,由法院接手所有的相关债权问题,这些被法院接收的债权将被定义为破产债权,而企业的所有财产也将归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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