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部分发回重审的发条应如何处理
1.当原有判决存在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等瑕疵时;
2.涉及到诉讼程序问题。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条款规定,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初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诉讼程序违法情形时,应作出裁定撤销原来的判决,并将案件退回到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
1.原判决中所包含的公开审判的规定有所违反;
2.法庭人员的安排违反了回避制度的要求;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这可能会对公正审判产生不利影响;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5.其他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都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刑事案件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
涉及强奸罪判定所需核心性证据包罗万象,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受害者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案发地的实时监控录像、被害人身躯所附着的体液残迹等等。依循相关法律条款,在刑诉过程中,并行的证据类型包括各类实物(如物品)指控;书面记录(如文书、合同等);证人所作证词;受害者当日所述;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方所提供的供述与辩解;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相关科学证据);勘察、检查及辨认、调查研究等形成的记录册;机械式视觉录音材料、电子数据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若在一审过程中出现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例如公开审理不当、回避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审判组织存在非法行为等)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的情况,二审法院有权依法作出裁决,撤销原有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以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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