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门发回重审是二审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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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司法部门发回重审并不是二审,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两者发生的主体和原因都是不同的,特别是重审是需要对相关判决事实不清的或者违反程序的进行重新审查,而二审则属于上诉后的审判情况。
司法部门发回重审是二审吗?

一、司法部门发回重审二审吗?

发回重审与二审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1、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

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级法院,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2、审理法院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3、裁判的效力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只要二审法院决定重审,下级法院必须重审。

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信息表》中的规定

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有三种来源,一是本院决定再审,二是上级法院指定再审,三是检察院抗诉,并没有将发回重审案件列入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如果将发回重审案件算做再审案件,势必造成立案人员在填写流程信息表中“再审案件来源”一栏时的归类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发回重审和二审的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特别是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的,或者司法机关由于本身的司法程序存在错误的,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重新审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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