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与二审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1、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
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级法院,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2、审理法院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3、裁判的效力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只要二审法院决定重审,下级法院必须重审。
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信息表》中的规定
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有三种来源,一是本院决定再审,二是上级法院指定再审,三是检察院抗诉,并没有将发回重审案件列入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如果将发回重审案件算做再审案件,势必造成立案人员在填写流程信息表中“再审案件来源”一栏时的归类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发回重审和二审的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特别是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的,或者司法机关由于本身的司法程序存在错误的,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重新审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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