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要探视必须我方在场是否合法
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在离婚诉讼结束之后,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即父亲或母亲)享有法定的探视权,而他们的配偶则负有协助配合的法定义务。关于探视孩子的具体途径及时间,可以由相关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共识;若无法协商一致,应由当地人民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判决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在探视过程中,其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那么当地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暂时终止其探视行为;待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再恢复其正常的探视权利。倘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尽到协助配合探视的责任,甚至采取各种手段阻挠另一方实现探视权,那么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拒绝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法院有权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要彩礼钱合法吗
若符合特定的前提条件,则是可行的。在男女双方未能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主张返还彩礼,那么法庭将会认真参考双方是否实际同居,以及同居的持续时间这两个因素进行综合性考量,从而做出是否返还及如何返还方面的裁决。
然而,倘若婚姻登记手续已经顺利完成,且夫妻双方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婚前支付的彩礼并未使得男方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到严重困境之中,那么这类情形中,提出返还彩礼主张的请求是不被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离异之后,非亲生父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配偶方亦需要提供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关于探访的具体方式以及适宜的时间段,可以经过双方的协议约定或者由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予以确定和实施。但如果探访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暂时中止该探望行为;若直接抚养人故意干扰或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则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于拒绝履行探望判决义务的当事人,将会面临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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