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赔是什么行为类型
保险拒绝理赔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因素:1、理赔事件超出保险责任范畴;2、理赔事故的产生恰好处于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内;3、被保险人存在法律认可的免责情形,例如《保险法》明确规定的保险人免除责任事项,具体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a.违反告知义务。由于投保人未能遵守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解除,从而免除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也不会退还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将不予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若投保人因疏忽大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重大影响,则保险人同样不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b.保险欺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过欺诈手段解除保险合同,从而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依据《保险法》第27条规定: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此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任何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详见下述)另有规定,否则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如采用伪造、篡改的相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将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如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导致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还或赔偿。c.故意行为。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将不承担任何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投保人已缴纳满两年以上的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将丧失受益权。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拒赔后,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1.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无论是何种保险业务,当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其所享有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均为两年。这一时间起算的日期应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然而,在涉及到人寿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其所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限则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同样是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以下几种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情况:1)所发生的事故不在保单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或者属于除外责任的范畴;2)投保人违反了诚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匿某些关键信息或者因疏忽而未向保险公司披露),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和退款;3)恶意骗取保险金,例如虚报事故现象的存在,编造虚假事故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此类行为在被发现后,保险公司同样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偿和退款;4)投保人或受益人基于自身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赔付。需要注意的是,当涉及到欺诈或者恶意行为时,相关的款项需要返还给保险公司或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同时,受益人的权益也有可能因此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