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驾致人伤亡保险拒赔吗
无论驾驶员是因饮酒而导致驾驶,抑或已经达到了醉酒标准,均须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之内负担人身伤害方面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完全规避风险,仅当确定受害人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方可享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若驾驶员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了交通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之后存在逃逸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将仅对财产损失部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受害者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之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二、酒驾致人重伤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在涉及到酒后驾驶导致他人重伤的法律案件中,法院将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鉴定结果,对被告人进行相应的刑法判决。具体判断标准如下所示:假如酒驾行为被交管部门鉴定为全责或主责,那么这就构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可能会面临交通肇事罪的指控,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然而,如果交管部门鉴定被告人只承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那么他将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仍需按照酒驾行为接受最高程度的处罚,同时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受害者而言,他们有权要求被告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与治疗和康复相关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若受害者因此受伤致残,则还可以要求被告赔偿辅助器具费及残疾赔偿金;若受害者不幸身亡,其家属也可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无论是驾驶者达到了醉酒与否的评判标准,法律规定其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仍旧需要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然而,保险公司实行的免赔条款则是针对受害人故意制造事故这一情况。当涉及到由酒后驾车或者肇事逃逸引发的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不对人身伤亡部分进行理赔,仅对财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这并不影响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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