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算不上非法拘禁罪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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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条明示,非以下情况算非法限人:无故意剥夺他人自由之恶意,且限制时间短暂未触法。非法拘禁或擅自夺取人身自由构成犯罪,最高可判三年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恶劣情节如施暴侮辱,将加重刑罚。严重伤害或致死,依法严惩。
怎么算不上非法拘禁罪

一、怎么算不上非法拘禁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情况不被视为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行为:1、实施者在主观意识上并未存在任何罔顾他人自由意志、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恶意;2、此类行为所涉及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持续时间相对短暂,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对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盗取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应依据刑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如在该类犯罪行为中表现出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的,须进行加重其刑期的惩处。若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则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更严厉的惩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怎么算不袭警罪

关于袭击警务人员罪的认定基准须知:本罪所涉侵害之客体为我国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正当的执法管控工作秩序。其攻击之对象为,正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务或责任的人民警察。而在客观层面上,此类犯罪通常体现为采用暴力与威胁手段阻止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恶劣后果的行为模式。凡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那些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以驾驶机动车辆撞击等极端手段,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者,则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明确规定,若不存在以下特定情形则不视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即没有以故意剥夺他人自由为目的,并且所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然而,如果非法拘禁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其最高可能面临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例如涉及到暴力侵犯和侮辱等行为,将会受到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而对于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甚至导致死亡的情况,更是会依据法律进行严格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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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首先要理清概念。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因此非法拘禁判多少年可有我国相关法律界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还要特别注意拘禁的时间对罪与非罪的影响。刑法虽然没有对本罪的成立作时间长短的限制,但是对于只拘禁了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情况,一般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这也符合刑法对于犯罪的界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怎么判
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处理: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实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讲,在第2款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亡是过失造成的,故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性质没有变,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2)该条第3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是有认识的、是故意的心态,所以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该罪,行为性质也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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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是公安机关非法拘禁案例中非法拘禁是什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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