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情境下,如果容留卖淫行为具备相应的条件,那么实施该行为的人员可能会获得缓期执行的判决。1.对于那些被给予拘留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假如他们在案件中展现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过之意并无再次犯罪的风险,并且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话,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做出缓刑的判决。2.对于其中年龄未满十八岁、处于孕期或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员,只要他们满足上述缓刑判决的所有条件,那么也应该得到缓刑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几次
在有关“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中,我们所提到的“多次”通常是指超过两次,且包括两次。此处的“容留”行为并非单一的概念,它不仅包含主动为之的状态,同时还涵盖了被动应对的情况。换言之,即便是在被吸毒人员主动请求下进行的被动容留行为,依然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中,例如犯罪情节较轻、罪犯已经真心悔过并承诺不再重蹈覆辙,以及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容留卖淫者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宽大处理。具体而言,1.对于那些被判处短期监禁并且符合上述条件的罪犯,如果他们没有对社区造成严重危害,那么他们就有机会获得缓刑;2.对于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怀孕妇女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罪犯,同样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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