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保险公司赔不赔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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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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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投保人有预谋地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会断然拒赔,同时投保人需面对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法律制裁。另一方面,若保险期内未发生任何保险事件,但被保险人或受益者捏造事故事实索偿或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权依据规则单方面终止合同,且无需退回任何保费。
故意杀人保险公司赔不赔

一、故意杀人保险公司赔不赔

若投保人故意实施杀害被保险人之行为,则保险人将决然拒绝赔付相关款项,且投保人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依法以故意杀人罪进行严惩。另外,倘若在保险期限内并无发生任何保险事故,而被保险人或受益方却虚构事实,谎称已发生保险事故,进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支付保险金的要求,那么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解除该份保险合同,并且无需退还任何保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二、故意杀人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蓄意谋杀罪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于:

首先,该犯罪行为必须包含剥夺他人合法生命的情节;

其次,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被认定为非法性质,也就是说,其违反了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再次,直接性故意杀人罪称之为已完成型,其既遂条件是展现案犯已经成功使被害者丧失生命;而间接性的故意杀人罪亦须有被害者失去生命这一情况才能被判定。

然而,在进行最终判断时,必须要明确证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危害行径与被害者殒命的后果之间确实存在着必然的、不可替代的联系,这样我们才能依据事实认定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罪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倘若投保人采取蓄意行为而危及其所投保的被保险人生命,则保险公司必然会坚决拒绝给予保险赔偿,投险人亦将不得不承受由于故意杀人所触发的严厉刑事司法惩罚。然而,倘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并无任何实际的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者其指定受益人却意图通过编造虚假事故来要求理赔或者请求支付保险金,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无条件地单方解除合同,而且无需退还任何已收取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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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保险公司赔不赔
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是不会赔付的,投保人还需要刑事责任,按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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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谋杀、故意杀人和谋杀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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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自杀自杀会判死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实践中有自首情节的会从轻处罚,一般不判死刑。 但是,要注意: 1、自首如何认定。主动到公安机关,警察未主动抓捕,只能叫投案,投案不等于自首,投案完了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问题,那才是自首。如果投案后隐瞒事实,故意说谎,可不认定为自首。 2、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即使有自首情节也要看具体案情,行为的恶劣程度:影响恶劣,手段残忍,或是有其他后果的,也可能判死刑。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么处罚,自杀,自杀,自杀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导致他人自杀的要怎么进行处罚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二、逼迫他人自杀怎么处罚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判断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罪,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生活中经常出现导致他人自杀的就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此时本身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再加上造成的严重损害结果,此时对行为人的处罚将是更重的。而要是逼迫他人自杀的话,性质就不同了,相应的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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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故意杀害意外保险赔不赔
意外险赔偿通常要求受害者的死亡是非自因、非自愿、不可预见且非控制的,且非因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若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条款进行赔偿。意外伤害险则强调事故的突发性,如交通事故、暴力袭击等,而非慢性累积的健康问题。具体赔偿细节需参考个人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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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赔险怎么处理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赔偿问题需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害产生的费用,若导致伤残,还需支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若受害人死亡,还需赔偿丧葬费等。确保赔偿公正、合理,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对受害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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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和他杀,区别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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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自杀与他杀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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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保险公司赔不赔
人身保险合同中,自杀是免责情形之一。然而,对于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险种,有特别规定:合同生效后满两年,若被保险人因个人原因选择自杀,保险公司将承担理赔责任。这意味着,在合同生效两年后,自杀行为将不再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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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怎么区分自杀、他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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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无意杀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无意杀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无意的说法,过失准确的表达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如下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三、正当防卫过失怎么判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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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会赔偿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故意杀人会赔偿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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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杀人杀尸会判死刑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喝酒后很多人的思维都不受控制,平常冷静的脑袋也会无常的思考,在冲动或是酒精的作用下,遇到他人调谑等就会用拳头来解决,于是在喝酒之后与人打架,将对方给打死了,那么当事人肯定是需要承担责任。醉酒打死人与不喝酒打死人的处罚是一样的。即都按照打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结果确定构成何种犯罪。如果有的故意,构成故意罪如果只是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果是抢劫、等事由打死人,则分别按刑法规定确定罪名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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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他杀和自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自杀和他杀怎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自杀和他杀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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