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当事人需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详尽的起诉状、所有副本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2.人民法院在接收到诉讼当事人呈交的上述文件与材料之后,应严谨地对其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
3.在经过全面深入的审查之后,人民法院便会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同时正式立案;
4.自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计算,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到被告手中,并告知被告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的答辩回应;
5.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答辩回应;
6.在完成了以上步骤后,便可进入到正式的法庭审理阶段;
7.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调解工作,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或者直接作出最终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进行法律诉讼的过程中,原告方有义务向法庭递交详细明确的起诉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经由法院严谨且严格的审核之后,方可决定案件的受理与否。待法院正式立案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将对被告方发出通知书,同时告知对方关于答辩的时限,即被告方向法院提出书面回执的期限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接下来,案件将进入审理阶段,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均可以申请调解或者选择直接接受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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