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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若欲领取失业救济金,必须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资关系,且这一解除为非本人所主动提出。此外还需满足累积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到达满一年的条件。然而,如属职工本人意愿离职或劳动合同期满而未续签订的情况,则无法享受该项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这种做法也是被允许的。但当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结束劳动合作关系时,便无法获得失业救济金的帮助。这是由于符合申领失业救济金资格的条件之一便是员工并非自愿与雇主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如若劳动者主动终止其与企业间的劳动合同,便并不满足上述情况,也意味着他们将无权申领失业救济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在请求失业救助金之际,员工需先终止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该解聘过程应为非个人意愿所导致。此外,他们还需要提供至少一整年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然而,如果员工是出于自身原因而选择离职或者是因为合同期满而未能续订,那么他们将无权享受这项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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