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框架之下,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条件下仍然有机会申请并获得批准进行保释等待审判。
具体来说,此类犯罪者包括那些可能被监禁或被判罚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正在面临严肃刑事指控的行为人,而他们的保释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
同时,如果被告人患有某种病重或者其生活无法自理(例如严重残疾);面对孕期妇女;或者已经被关押已久而案件尚未处理完毕,这类人都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这些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或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重罪被告,比如惯犯或团伙活动的主要成员、试图通过自残方式逃避调查的罪犯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暴力侵害行为等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不能取得保释。对于上述不同情形,法律法规都有着明确规范和详细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情节严重怎么界定
行径及策略:行为的策略与方法对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力,尤其是考虑到是否应用了暴力、恐吓、欺诈等不当手段。
实质性损害及其衍生后果: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到该行为是否引发受害者自杀、是否给他人或公共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以及是否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问题。
行为发生的具体时点与空间环境:同样的行为若在不同的时间段或者不同的地理位置进行,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也会有所差异。
行为人的长期行为模式:行为人的长期行为模式反映出其主观恶意的程度,进而影响到其接受改造的难度。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在处理严重犯罪案件时,被告人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这一司法程序之利,很大程度上视乎案件本身的性质以及被告人的个体特性。通常而言,倘若被告人可能面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刑罚,而保释又不至于对公共秩序构成现实威胁,或是被告人身患重疾、丧失了个人生活能力等特殊状况,取保候审或许可以成为一个备选路径。然而,从实践角度来看,那些存在严重社会危险性的严重犯罪被告人,例如惯犯、犯罪团伙成员,乃至涉及到国家安全或暴力性刑事犯罪的罪犯,往往不太可能得到保释的机会。具体而言,是否能够批准被告人获得保释,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实际的细枝末节作综合考量与权衡。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