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传唤的程序及时间
异地传唤之程序流程如下:公安执法官员应持有传唤证、拘传证、办案互助函以及工作证件等相关材料,与协作地区级之上的公安机构进行沟通协调。互助地公安机关有义务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从其居住场所传唤或拘传至本市、县境内的特定地点,或者直接至犯罪嫌疑人的居所进行调查询问。据悉,调查询问后,必需让犯罪嫌疑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印章,同时标明查询日期。
根据法律规定,传唤及拘传的时长不可超过12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九十二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异地传唤不去的后果是什么
在异地进行传唤时,务必按照程序要求办理传唤手续,并携带相应证件前往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传唤任务。传唤作为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即“对于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传唤至指定地点或者其个人住所、单位办公室进行讯问,但须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旨在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有序开展,以及时处理各类案件。
同时,传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的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
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针对异地传唤的情况,必须遵守严密的程序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相关公安人员需要持有传唤证或拘传证等法律文书,同协作地公安部门进行充分且必要的协商和沟通。而作为合作伙伴的当地公安机关,则负有为顺利完成传唤或拘传任务提供相应协助的责任,将犯罪嫌疑人精准无误地带往指定的场所或者住宅内进行提问。经过深入询问过后,嫌疑人必须亲自签署盖章,并且注明日期以示确认。同时,传唤以及拘传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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