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传唤的条件及程序
关于强制传唤的实施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若需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则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且须使用传唤证进行传递。对于那些在现场被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果人民警察能够出示工作许可证件,便可通过口头传唤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是在询问笔录上应予以明确标注。
其次,公安机关应该向被传唤者详细说明传唤的原因及相关法律依据,对那些无任何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传唤或有意逃避传唤的人员,可以采取强制传唤措施。
再者,针对那些未遵从传唤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也有权采用强制传唤的手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讯问违法行为人时,可以选择在其居住地或者单位内进行。对于需要进行传唤的情况,经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级别以上主管负责人的批准决定后,可将违法行为人传唤至其所在地城市或县级区域内的特定场所接收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
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强制传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对于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将其传唤至该犯罪嫌疑人所属市、县级行政区划内的特定场所,或者到其居住地进行讯问。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件。即使是在案件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只需凭借工作证即可口头传唤,但仍需在讯问记录中详细记录此事项。
2.在任何情况下,传唤及拘传的时间总计均不能超出十二个小时。若案件情节尤其特殊且复杂,需要进一步采取拘留或逮捕此类强制性措施时,则最长时限亦只能延长为二十四个小时。我们坚决禁止通过持续多次的传唤与拘传来变相地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活动。
同时,在执行传唤与拘传犯罪嫌疑人的任务时,我们应确保其能得到充分的膳食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强制传唤须经过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的严谨批准,采用传唤证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并且要向被传唤人阐明其行为的原因及执法所依据的法规条例。如果被传唤人抵触或躲避,可以施行相应的强制措施。传唤这一行动可以在被传唤人的住所或工作地点进行,但必须得到相关负责人的许可,并将违法嫌疑人带到特定的场所进行审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四十五条规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