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设立生效条件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如下:
首先,必须存在依法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
最后,出资者需要依约支付相关款项。
此外,还需到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股权出质的登记手续,自登记完成之日,股权质押便正式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明确要求,如以基金份额、股权作为担保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即可成立。经办理出质登记后的基金份额及股权,其所有权原则上不可买卖转让,但若转让人和质权人达成共识,亦可例外。对于转让人所得的股权转让款,应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或进行提存处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二、股权质押展期什么意思
在证券市场上,所谓的股票质押展期指的是,投资者通过将其持有的证券抵押以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从而达到资金周转之目的。当投资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偿还义务后,就解除了上述的抵押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融资方式所设定的贷款期限为六个月,且在期满之后可以选择展期六个月。总而言之,只要投资者能够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那么他便可以与银行或券商重新签订新的贷款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得以实现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股权质押协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签订;其次,股权出让方需要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切实交付已决股份;最后,出资方可依据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在此过程中,还须依照相关规定,向证券交易监管机构进行预先登记,只有在成功登记之后,该项股权质押才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基金份额、股权等类型的担保质权仅在完成登记时才能正式设立。对于已经完成登记的股权而言,原则上不允许其再行转让,不过经由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进行特殊处理。在此情况下,所获得的股权转让款应当被用于优先偿还债务或者将其暂时储存在专门账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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