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犯罪立案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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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立案标准:一,利用网站、组群等进行诈骗、教唆犯罪,传播毒品、枪支等违禁物品信息;二,发布制作、贩卖此类物品的信息;三,为诈骗等犯罪提供支持。此罪要求行为人年满16岁,明知自己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且侵犯国家网络秩序管理。客观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则可能触犯刑法。
帮信犯罪立案标准

一、帮信犯罪立案标准

温馨提示:

根据相关规定,帮信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三条:设立网站或组群进行诈骗、教唆犯罪等,以及传播毒品、枪支违禁物品或其他违法信息;发布制作、贩卖此类物品的信息;为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相关支持。关于帮信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年龄需达16岁且须具有犯罪意图,即明确知道自己在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协助行为。

其次,本罪侵犯了国家对于正常网络秩序的有效管理。

再次,需要注意的是,帮信罪客观上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犯罪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在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涉及的管辖问题时,不仅要考虑其违法行为发生所在地——即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拥有侦查权限,同时还需遵循公诉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由犯罪地的普通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审判的管辖。

然而,如果由被告人口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更为合适、更加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原则的话,那么,则有可能由该被告人口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换言之,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管辖权问题,我们需要关注两个方面:其一是侦查管辖权;其二是诉讼管辖权。其中,侦查管辖权主要由发生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承担;而诉讼管辖权则由犯罪地的普通人民法院行使。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通过建立网站、组建群体等方式实施诈骗、教唆犯罪,或者散布毒品、枪支等违禁物品信息;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制作、贩卖这些物品的相关信息;第三种情况是,行为人为诸如诈骗等其他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本罪名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并且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的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同时对国家的网络秩序造成了侵害。具体的客观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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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帮助,情节严重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包括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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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侵权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商标侵权的诉讼流程
当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商标权人在掌握一定被侵权证据后,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一)提交材料
1、商标权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商标权人为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民的,其授权委托书需在中国公证处进行公证或在其所属国/所属地区进行公证后,再在中国进行认证。
2、民事诉讼状;
3、如果商标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侵权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需提交证据保全申请;
4、如果商标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财产(如侵权人的注册商标等)进行保全,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相应担保金;
5、商标权人的权利证明,
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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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驰名商标,需提供驰名商标认证书。
6、被告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7、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包括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等情况;如果侵权人是法人,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
(二)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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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帮助犯,帮助犯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帮助犯是指什么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帮助犯应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其
一,必须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及这种犯罪行为将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必须认识到以自己的帮助行为能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其
二,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实行犯能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帮助故意是帮助犯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也是帮助犯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认识到正犯之行为由于自己之行为而容易实施或助其结果之发生”。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
二、帮助犯的认定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
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
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四,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如果在共谋中本身就存在默示行为或犯意具有模糊性、不明确,且不超出所能预见的范围,帮助犯的成立也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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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例如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广告推广服务或者是网络储存服务等,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的,关于遇到帮信罪立案标准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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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帮助犯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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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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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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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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