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卖淫的立案标准
关于介绍卖淫的立案标准如下:
(1)引诱他人卖淫;
(2)容留或介绍两名以上人士卖淫;
(3)容留或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者或身患严重性病者卖淫;
(4)若在过去一年中,因为引导、容纳、介绍卖淫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又再次犯此错误的;以及(5)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超过人民币一万元利润的。当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宣传招嫖信息,且情节严重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相关规定,将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惩罚。如果只是涉及介绍卖淫罪的,则依据较重惩罚规定定罪处罚。需要明白的是,引导、容纳、介绍他人卖淫是否有盈利目的,并不影响其定性为犯罪。对于引导不满14岁儿童卖淫的情况,将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引导儿童卖淫罪定罪处罚。若被引导卖淫的人群中有未满14岁和其他人的,则分别根据引导儿童卖淫罪和引导卖淫罪定罪,并执行相应惩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法庭可以制止;
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二、介绍卖淫罪构成条件
构成本罪所需具备的要件包括:首先,侵害的客体主要为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次,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则为实际操作了介绍他人进行卖淫的事情;第三,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已经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自然人);
最后,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地意识到自己正在从事的是介绍他人卖淫的活动,且清楚明白这样的行为将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希望或者期待这种结果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