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由规定全文

最新修订 | 2024-07-27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91人
专家导读 最高法院新制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融合现行法律及本院审判经验,旨在确保案件处理逻辑一致,精准反映民事法律关系。此举便于当事人诉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案件分类管理效率,优化审判模式,为司法决策提供精准依据。
最高法院案由规定全文

一、最高法院案由规定全文

为了实现法律适用的严谨与精准,同时也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逻辑性和一致性,根据我方法院适用现行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内,融合了本院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宝贵经验和实际状况,重新制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为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构成元素,民事案件案由直观展示出案件所涵盖的民事法律关系之性质特点;恰似是针对当事人诉求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表述,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环节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构建一套精密且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助于便捷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操作步骤,同时有利于统一规范各类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使得法院可以有效地对数量庞大的受理案件予以井然有序的分类和管理,更能清晰明确划分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权责分工,从而极大地提升民事案件司法统计信息的精确度与科学性,最终实现更为高效、优质的民事审判管理模式,以及为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加精准而全面的参考依据。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名称权纠纷4、肖像权纠纷5、声音保护纠纷6、名誉权纠纷7、荣誉权纠纷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1)隐私权纠纷(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9、婚姻自主权纠纷10、人身自由权纠纷11、一般人格权纠纷(1)平等就猜握业权纠纷

二、最高法院类案同判要求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原则的含义明确为:一经确认待处理情形与某一具有指导意义的情形属于同类案件,那么首先需要针对该待处理情形做出与该指导性情形完全一致的法律评价和处置。这里“完全一致”主要是指,裁判人员需根据待决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类似情形的同样法律判定,并据此做出肯定或否定两种类型的法律结论,而非仅仅是在量刑方面达成一致。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同案同判原则被认为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充分展示了最直接的司法期望和需求,其本质要求在于,所有涉及的当事人在涉及到的类似案件中都应该获得相同或相近似的裁定结果。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普适性民事案件案由限定,其既整合了现行各项法制内容,又汲取了本院过去丰富审判实践经验之精髓,其主要宗旨在于保证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逻辑自洽性,进而精准地体现出民事法律关系的脉络和特征。这一规定无疑为广大诉讼参与者提供了便利,使得各类民事诉讼能够在同一个尺度之下进行;同时也能促进法制统一适用标准的建立,有效提升案件分类管理的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审判流程,并为司法政策制定提供更为精准、可靠而权威性的依据。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0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最高法院案由规定全文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3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8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4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3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3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6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6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3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0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6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7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6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3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4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4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司法文书·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沭阳180****160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80****482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35****638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最高法院案由规定全文
最高法院新制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融合现行法律及本院审判经验,旨在确保案件处理逻辑一致,精准反映民事法律关系。 此举便于当事人诉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案件分类管理效率,优化审判模式,为司法决策提供精准依据。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最高法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br/>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br/>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br/>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r/>(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br/>(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br/>(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br/>(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br/>(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br/>(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br/>(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br/>(五)严重超载驾驶的;<br/>(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br/>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br/>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br/>(一)至<br/>(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br/>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br/>(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br/>(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br/>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br/>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br/>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br/>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br/>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br/>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438浏览
全国法院文书
10w+浏览2024-1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二全文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全文怎么写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br/>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br/>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br/>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r/>(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br/>(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br/>(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br/>(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br/>(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br/>(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br/>(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br/>(五)严重超载驾驶的;<br/>(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br/>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br/>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br/>(一)至<br/>(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br/>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br/>(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br/>(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br/>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br/>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br/>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br/>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br/>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br/>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456浏览
保全由哪个法院受理
10w+浏览2024-10-14
最高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全文是怎样的
最高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对业主作为权利人中对移动建筑物拥有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当然还存在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从而对共有关系产生相应的管理权的结合,在处理的时候会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10w+浏览
房产纠纷
财产保全由哪个法院
10w+浏览2024-11-08
全国法院裁判文书
10w+浏览2024-11-20
全国法院执行文书
10w+浏览2024-11-20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司法文书 > 最高法院案由规定全文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徐州152****6369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常州152****245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56****8557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