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其答复期限并未受到法律规定15天的严格限制。
然而,根据相关法规,此类案件的审判过程必须在法院接受案件请求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
然而,此项原则亦存在例外情形,当当事人提出要求延长答复期限的申请时,法院有权予以同意并适当延长该期限,但需注意的是,简易程序所规定的答复期限通常不应超出15天这一上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改普通程序有什么不同?
探讨对象之一:适用范畴的显著区别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文规定,只有当涉及事实清楚,权利与义务关系明晰,争议性相对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并且这些案件需经基层人民法院或其委派的法庭进行一审审理的时候,方可采用简明程序处理。这一点足以说明,简明程序只局限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流程之中,而且只有那些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才有资格享受此项便利;
此外,适用简明程序审理的条件需要同时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争议性较小等三个关键要素。
探讨对象之二:原告发起诉讼的方式亦有所不同,在此特别指出,只要适用简明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便可采用口头方式提起诉讼,而对于原被告双方来说,他们则可以选择一同前往基层人民法院或是其委派的法庭,以期透过此途径解决分歧。
然而,倘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类案件,那么原则上原告必须依规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除非原告书写起诉状确实面临困难的情况下,才得以口头形式提请起诉。
探讨对象之三:审判人员构成方式也呈现出显著差异,根据规定,适用简明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需由一位资深法庭法官单独展开审理即可,反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正式接受案件之后,理应对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而且在合议庭成员确认妥当后,需在三天之内告知案件相关方知悉。
探讨对象之四:审理过程中的具体要求也有所区别。简明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精炼版本,因此在审理之前准备工作、法庭调查安排及法庭辩论步骤等方面,相较于普通程序并未呈现出同样严格的要求,可以通过更为便捷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各方和证人出席,若当事双方同时到达基层法院申请解决纠纷,甚至可以立即着手进行审理工作。
探讨对象之五:审理期限乃另一显著差别所在。根据国内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对于审理期限都有着相应的明确要求,然而简明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且无权进行延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所规定的简明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是有限定条件的单向转化,即,当适用简明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倘若发现案件案情错综复杂,以致不得不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话,此时有权将其调整为普通程序;反过来,倘若已经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无论在审理过程中有否出现任何变动,均不可再换用简明程序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虽然简易程序中的答辩期并无明确规定为必须为15日之久,然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自其正式立案受理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向法庭提出延长答辩期的请求,而司法机关也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批准,但是通常情况下,延长后的答辩期不得超过15日。因此,尽管在实践操作中,简易程序的答辩期并非严格地被限制在15日内,然而实际上,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够在这一期限内完成答辩和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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