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被精细地划分为三个等级:
首先是重伤状况,其特征在于导致人们的肢体残疾、对容貌造成毁损、甚至可能使听觉、视觉以及其他器官功能完全丧失或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情况还包括重伤一级及重伤二级两个类别;
其次是轻伤情况,它会带来肢体或容貌的轻微损伤,听力、视力或其他器官功能也可能出现部分障碍或是受到中等程度的影响,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便构成了这个范畴;
最后是最轻微的伤害——轻微伤,这是各种致伤因素所导致的原发性损伤,可能引起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微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颅脑、脊髓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一般被划分为十个等级大类,其轻重缓急级别依次排列为一级至十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定级与工伤鉴定有着基本相同的概念,其追溯赔偿程序可从最严重的第1级(也称百分之百)逐步向下推移至第X级(亦即最低程度的百分之十),各个级别的差距均为百分之十。
至于赔偿责任范围方面,主要涵盖了医疗费用、护理人员配置费用以及其他为治疗及康复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被详细地划分为三个级别:重伤包括那些导致肢体残疾、容貌损毁以及器官功能严重丧失的伤势,它们分别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则主要涉及到肢体或者容貌方面的轻微损伤,以及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受到中等程度影响,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而轻微伤则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引发的原发性损伤,这些损伤仅会对组织器官结构产生轻微损害或者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