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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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力清偿指债务人因财力匮乏,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判断无力清偿需满足五个条件:债务人确实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已到偿还期限且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债务能以货币估值,债务长期无法清偿,且判断基于债务人客观财产状况而非主观信念。与“资不抵债”类似,都指债务超出实际资产。计算时,考虑所有未偿债务。
个人破产条件

一、个人破产条件

关于“无力清偿”的含义,它指的是当债务人身负到期需予偿还的负债之际,由于其财力匮乏的缘故,以至于其已经失去了清偿这些债务的能力,这也被称为无力支付或者无法支付的情形。这类现象之所以称之为“无力清偿”,必须满足以下五个必要条件:

(1)债务人确实存在丧失清偿能力的客观情形。判断一个债务人是否能够继续承担债务,一般需要根据他们所拥有的财力、诚信度以及是否具有劳工等等各种不同的因素来综合评估。支付财物以偿债务,这是大多数场合下的常规做法;通过信誉方式清偿债务,这里主要指的就是债务人用借款以归还已经到期的旧债,又或者是与债权人协商并延长还款日期;以劳动成果方式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会利用自己的劳作能力,以提供给债权人能够认可的劳动力或者技术性服务来抵扣货币,以达到偿还贷款的目的。但是,一旦债务人用尽所有办法都无法偿还债务,那么就可以认定他们确实丧失了清偿能力。对于清偿能力丧失的判定,应该依据客观现实作为依赖的准则,也就是说,清偿能力丧失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有意愿或者恶意逃避债务的支付,而仅仅是因为有实际无法支付的客观情况。

(2)债务人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属于已经到了债务偿还的期限,并且债权人已经提出了到期债务的明确清偿要求,同时这个债务在没有任何争议或者已经有确定的名义存在。

(3)债务虽然不仅仅局限于以货币支付作为标的,但必须能够以货币进行价值估计的债务,不然的话,因为这种债务的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因此宣布这个债务人破产也就失去了实际的意义。

(4)无力清偿的定义并不在于某段时期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支付暂时中断,而在于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范围内有计划地或者预期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会持续无法清偿债务。

(5)无力清偿的最终判断依据取决于债务人面临的客观财产状况,而不是基于其主观信念或者其表述来确定。这需要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真相来作出裁决。

此外,“资不抵债”又或者叫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它们的含义有所相近,都是指债务人所背负的债务超出了他们实际上所持有的资产。其重点关注的是资产与债务之间的比例关系,考察衡量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只限于他们实际拥有的资产,而不考虑诸如他们的诚信程度、偿还能力等等其他可能的因素。在计算具体金额时,除了到期未付的款项之外,无论何时发生的都会纳入总的还款额度之中去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破产后有什么限制

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寻求破产保护可能会对个人产生诸多限制。首先,他们不能擅自离开其居住所在地,也不得任命新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层人士。

在正式宣告破产结束之前,这些活动都是被禁止的。换句话说,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破产负有的责任达到了需要赔偿损失的程度,那么他/她将被强制性地冻结3年,在此期限内不得再次成立他们的个人公司,同时也无法担任任何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职位。至于在具体情况下如何处理相应的破产事宜,仍然需要由公正严谨的法院进行合法评判。值得强调的是,无论何时进行资产清算,都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尤其针对各类破产事件做科学合理的判断,确定各项具体事宜。

此外,破产申请者还将面临一系列消费方面的限制措施,影响力堪比“严重失信人员”。在破产期间,债务人也将受到职业生涯的约束,比如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务。当借款人寻求借贷1000元人民币或者申请相等金额的信用卡授信额度时,必须向出借方明确告知自身的破产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无力清偿是指债务人由于其财务资源的极度缺乏,无法履行其到期的债务义务。这种情况需要满足以下五个基本条件方可做出最终判定:首先,债务人必须真正地面对清偿能力的缺失问题;其次,债务已经到了应该被偿还的期限并且债权人也已经对债务人提出了明确的还债请求;此外,债务必须可以通过价值评估的方式进行衡量;再次,债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得到清偿;最后,判断是否属于无力清偿的依据应当是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而不是仅仅基于他们的主观信念。这一概念与“资不抵债”有相似之处,都是指债务超过了债务人实际拥有的资产。在进行具体计算时,我们需要将所有尚未偿还的债务全部纳入考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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