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纯粹的事实婚姻同样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换句话说,其法律效力与经过正式登记缔结的婚姻并无二致。当存在如下几种情况时,事实婚姻即可被认定为重婚行为:首先是已婚者与其他人再次进行正式的婚姻登记;其次是与原配配偶保持合法婚姻关系,同时又与他人在未进行任何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再有就是与配偶以及他人均缺乏有效的婚姻登记手续,却存在着先后或者同时以夫妻身份共同居住的行为;
最后是在与原配未办理正式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身份形式开始共同生活,之后却又与其他人完成了合法的婚姻登记,从而构成了重婚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关于事实婚姻的判定标准,我们明确提出了以下四个要点:
首先,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应当均无配偶,且无法发生事实重婚行为;
其次,当事人之间应该具备明确的结婚目的及共同生活的具体形式;
再次,双方需要达到公开承认彼此为夫妻这一状态;
最后,尽管没有履行相应的结婚登记手续,但这并不影响事实身份的成立。所谓事实婚姻,便是二人未经法律许可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诞生的婚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事实婚姻具备了重婚罪的构成要素,那么它就应当被判定为重婚罪。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已经缔结过正式婚姻关系的人士再和其他人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或者是和别人以夫妻的名义长时间地稳定居住,也或者是虽然没有进行有效的婚姻登记,但是却以夫妻的身份公开共同生活,甚至是在先和某个人以夫妻的身份共同生活之后,又和另外一个人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这些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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