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大致可归类为如下几项:
首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246条确立的关于侮辱罪及诽谤罪的案件;但若情节恶劣,对社会稳定与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则不在此范畴内。
其次,根据刑法第257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涉及到对于婚姻自由的暴力干预行为的也应定性为刑事案件。
另外,刑法第260条第1款明确指出,对于非法虐待的情形也属于此列。
最后,刑法第270条明确规定了关于财产资源侵占的案件同样属于应当告知才予处理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定范畴,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1.首先,属于必须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主张权益且案件性质为无需检察院介入检察院也没有提起公诉的范畴;
2.其次,适用于虽经人民检察院审查但未决定提起公诉,但是受害人却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件的轻微性质的情况;
3.最后,若是受害人有足够凭证证明被告人对自身人身及财产权利构成了侵犯,依据法律规定应对此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然而警方或检察院已就此类案件作出不予追究的明确书面决定,此时也可成为办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此类案件可概括为:涉及侮辱与诽谤行为,但其情节严重且对社会稳定及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影响者意外;涉及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行为;以及涉及非法虐待人伦案件;以及涉及财产资源非法占领的犯罪行为。这皆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事先通知方可进行处理的刑事案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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