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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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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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的条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四)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人民检察院不参与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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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范围怎么确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经营范围如何确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也是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公司所以需要确定经营范围,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投资者需要知道公司资金的投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和承担风险的界限; 2、公司在经营中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大体界定;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以认识自己权限所及的领域; 4、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管理秩序、经营秩序,防止无序状态。 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范围,这个经营范围不是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指定的,而是由公司自行确定的,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公司是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有权自主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对此作出规定。 当然,公司自主决定经营范围必须具有合法性,法律不允许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制的经营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后,需要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就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决策的变化,允许公司改变、调整经营范围。但是在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时候,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记载变更的内容,并办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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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如何确定经营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也是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公司所以需要确定经营范围,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投资者需要知道公司资金的投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和承担风险的界限;
2、公司在经营中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大体界定;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以认识自己权限所及的领域;
4、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管理秩序、经营秩序,防止无序状态。
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范围,这个经营范围不是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指定的,而是由公司自行确定的,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公司是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有权自主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对此作出规定。
当然,公司自主决定经营范围必须具有合法性,法律不允许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制的经营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后,需要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就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决策的变化,允许公司改变、调整经营范围。但是在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时候,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记载变更的内容,并办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行政调解能不能成立诉讼范围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调解程序的启动。对可适用调解的案件,调解程序的启动主要应由当事人申请提出,人民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查明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断后提出建议。
2、调解程序的主持。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行政诉讼的调解应有别于民事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法官主持,而应与行判的组织一致,实行合议制,且由审理该案的同一合议庭主持,以保证合议庭成员熟悉具体案情,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同时,也能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规范法官在调解中的行为,进而保证调解的合法与公正。
3、调解的阶段。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决定着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适用调解,因此,行政诉讼的调解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明确判断的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阶段中,而不能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阶段,这点应与民事诉讼相区别。如果在诉讼伊始,原告与之间的矛盾异常激烈时,对其纠纷进行调解,不仅会使许多本能调解成功的案件被排除在外,而且不符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因此,行政诉讼的调解只能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两个阶段中进行。
4、调解的次数与时限。为防止案件久调不决,以拖压调,应对调解的次数作出限制。为了与调解的阶段相协调,调解的次数不应超过两次。两次调解可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各进行一次,也可以在其中的某一阶段进行,但不能超过两次的规定。调解的时限应在行政诉讼的审限范围内。调解不成立的案件,应当及时由法官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做出判决。
5、调解协议审查的内客和标准。由于诉讼上的调解是行政主体在特定范围、特定条件对其权限处分的结果。故法官必须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调解协议是否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的事项是否属于当事人(尤其是行政主体)能够自由处分的事项,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利益。法官审查后认为调解协议无误的,应制作调解书。由于经过了调解过程,原告已不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因此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可以放宽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
6、调解书的效力。鉴于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调解的反悔权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被滥用而暴露出的各种弊端,为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在调解时的随意性,以增强其责任感,在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中,如果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审查认可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7、确定调解结案为法定的结案方式。行政诉讼确立调解制度,应将调解结案作为法定的结案方式作出规定,赋予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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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范围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类似于侮辱诽谤罪、侵占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此外还有被害人有证据可以证明的,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但公安部门或检察院却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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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刑事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以及少部分轻微刑事案件,此外有证据证明对方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决定不予追责的这类刑事案件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处理,自诉案件顾名思义需要受害人自行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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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签订了一份预售房的预售购房合同,是对方订立的合同,合同订立权包括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尚不涉及法律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因此,它只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即已足够:
  
1、订约人。订约人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未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意思表示一致。订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成立。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二、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希望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须具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4、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5、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非含糊不清。
  
(二)要约的形式。在合同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要约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所谓口头形式,就是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被要约人进行要约。所谓书面形式,就是采取交换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文字形式来进行要约。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要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4、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二)承诺的方式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种方式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承诺,则当事人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这种方式是指要约人尽管没在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例如,直接发货或付款等。
  
(三)承诺的消灭
  
1、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2、合同成立。承诺的效力,本在于要约合成而成立合同,因而合同一旦成立,则承诺自应丧失效力。
  四、竞争缔约
  
(一)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票者中选择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它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招标阶段;
  
2、投标阶段;
  
3、开标、验标阶段;
  
4、评标、定标阶段;
  
5、签订合同。
  
(二)拍卖程序。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某一竞买人(即买受人)的买卖方式。按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要经过以下程序。
  第
一,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
二,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第
三,竞买。竞买是以应价的方式向拍卖人作出应买意思表示,其法律性质属于要约。
  第
四,拍定。拍定是拍卖人在竞买人的众多应价中选择最高者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性质属于承诺。拍卖人一旦拍定,拍卖合同即告成立。
  五、强制缔约
  
(一)相对的强制缔约相对而言的强制缔约,是指取消了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保留了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或者相反,保留了当事人的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不允许当事人对相对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第
一,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基于社会整体利益,人们必须承担订立某些合同的义务,亦即法律取消了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例如,根据其实施的行为或从事的职业,法律强制某些特定的当事人实施责任保险,例如汽车驾驶人员、建筑人员、公证人、法律顾问等等。
  第
二,在另一些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仍享有订立合同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只要当事人决定订立合同,则其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即被限制或取消。例如,承租人对出租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即是一例。
  
(二)绝对的强制缔约绝对的强制缔约,是指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与选择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的双重消灭,即当事人不仅必须订立合同,而且只能与特定的人订立合同。绝对的强制缔约主要由下列原因引起。
  
1、由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的法律制裁所引起。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拒绝与法律规定的相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除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有时,合同还被法律视为已经成立,即视当事人已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对方订立了合同。例如,如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出租人(出卖人)所规避,承租人有权主张出租人向第三人所作的出卖财产的许诺为无效;同时,承租人可以取代第三人而成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2、由立法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原则所引起。
  根据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某些享有垄断权力的个人或法人而规定的原则是,这些当事人必须和任何一个向其提出请求的人订立合同。其中包括:邮政、电信、电业、煤气、天然气、自来水、铁路、公共汽车等公用事业单位。
  
3、因法律规定而引起。
  某些场合,依法律规定,只要特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求,则另一方必须与之订立合同。
  六、附合缔约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因附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定式合同等。
  
(一)格式合同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功能格式合同的产生具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现代化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速度、低耗费、高效益的特点,体现了专业分工的科学性复杂性。格式合同之所以日渐普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行为或缔约行为的强制倾向;二是缔约、履约大量发生,不断重复,企业利用格式合同作为攫取高额利润的有效工具;三是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简化缔约程序。
  
(二)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格式合同的特点决定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的分配。
  格式合同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制:
  
首先,格式条款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内容如果显失公平,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其次,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当遵循特殊规则。格式条款如欲订入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负担一定的对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再次,格式条款的无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成立以后,要发生法律效力,尚需具备一定条件,即不得存在阻碍合同发生效力的无效事由。
  
最后,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从本质上讲仍然属于合同条款,因此仍应采纳一般合同解释所应遵循的原则。但是,格式条款毕竟与一般合同条款有所区别,对它的解释要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九、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损失的情形。过错一方因此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1、恶意谈判。如果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欺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订约过程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范围比较广泛,如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初步协议或违反附随义务等。当事人因这些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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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红线范围在什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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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立遗嘱时,遗嘱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立遗嘱时遗嘱都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处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的具体内容应由遗嘱人自己决定,但是,遗嘱是对遗产和其他事务的处分和安置。所以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 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 遗嘱人应当对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财产作个交待,指明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邑。这些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金银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还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遗嘱人所欠的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已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要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否则,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写明受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集体为受遗赠人的.也应写明其单位名称等。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遗嘱人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并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在遗嘱中,府当指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承或受遗赠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等。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或受遗脂人共同继承或受遗赠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但如果未写明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某项财产的数量或份额的,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即应当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4)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的前提条件。例如,遗嘱人立遗嘱将某项财产遗赠给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该好友必须将遗嘱人的幼子抚养成人;又如,遗嘱人孑然一身没有亲人,遂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他的一位邻居,并要求其在遗嘱人死后料理他的后事等。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遗嘱中责成继承人将所遗留的数间房屋,送给小学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于科学实验室等。 (5)再指定继承人 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的发生,致使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儿子继承,若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该项存款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 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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