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代刑法制度中,有着多种类型的结果加重犯,其中较为常见的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故意伤害罪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第三,强奸罪引发被害者重伤乃至死亡等极端状况。结果加重犯这一概念也可称之为加重结果犯,它代表着法律对特定犯罪行为给予重惩的明确态度和决心。这种犯罪通常涉及实施一项法条所规定的基本犯罪行径,然而在犯罪过程中却因各类原因而产生了严重程度超过预期的结果,以致于刑法需要相应地加大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刑法中的不作为如何定罪
不作为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的类型,其含义是指,行为人在面对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时,拒绝履行这一义务,并且这种不作为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或者说恶劣。要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行为人应该承担起执行特定积极行为的责任,且这些行为是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其次,行为人应该具备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
最后,行为人如果未能履行特定义务,导致了对社会产生了严重危害性的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只要法律已明确将某行为确立为犯罪行为的,则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定罪以及量刑处罚。
然而,如果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某一行为属于犯罪行为,那么就不能对该行为进行定罪和量刑。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在当今的刑事司法体系中,结果加重犯无疑构成了众多犯罪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其中包括蓄意伤人致受害者重伤或者死亡、强夺他人财产并致使受害者重伤或者死亡以及强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受害者重伤或者死亡等等。此类犯罪所蕴含的罪行在于,实施基本的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种种难以预料的因素导致了比预期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为了彰显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严惩立场,刑法往往会对其施以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结果加重犯的存在,充分展现出了法律对于这类犯罪的坚决打击和严惩不贷的决心。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