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担保业务中,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融资类的担保,具体来说就是: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以及(6)其他类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其次是非融资性的担保,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多种类型的履约担保业务;
(3)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租赁合同担保及其他合同担保;
(4)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各类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担保公司把车拖走了贷款还需要还吗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签署了以资抵债协议,也就是说借款与受款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约定在借款人无法及时偿还汽车贷款之时,将其名下的机动车转让给债权方,用于抵扣相关债务。在此种情况之下,只有当该项合约为真实且合法有效的,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不违反任何规定和法律法规,此时扣押并转走车辆才可以视为该项债务已得到完全清偿。相反地,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以资抵债这一条目,则此类车辆被拖走,目的则主要在于将其作价出售,而所获取的销售收入便可用来抵偿所拖欠的汽车贷款。
然而需特别强调的是,车辆的售价并不一定能够恰好等于拖欠的贷款金额,因此若经清算后仍存在差额,也需要由借款人自行追加现金以弥补;相反地,如销售收入超出拖欠的贷款金额,则多余部分应当归还车主。总之,在遇上汽车贷款无法按时偿还之际,仅仅通过对车辆的扣押与转售来抵消债务,并不是明智之举。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我司所提供的保证服务涉及到金融和非金融两个领域。在金融方面,我们主要承担各类贷款、票据承兑、商品交易融资、项目融资及信用证等保证责任;而在非金融领域,我们则专注于诉讼财产保全、履约担保、合同担保等业务,此外还包含了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专业的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