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偿陪侍会往老家发通知吗
在我国的各类营利性质的娱乐场馆中,提供以盈利为目的的陪酒服务、陪曲演唱等有偿伴侍者均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前,仅针对所有涉及营业场所的相关违法规则进行惩处,而未针对参与陪侍服务的个人进行处罚。在日常执法程序中,主要是针对涉及有偿性陪侍服务的娱乐场所实施惩罚措施,包括暂停营业并进行整顿,若情节严重便进行营业执照吊销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若娱乐场所存在提供或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的情况,执法部门将依法由县级公安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同时要求该场所暂停营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若情节特别严重,原发放执照的机构将有权吊销该娱乐经营许可证,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人民币以上、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偿陪侍处理的法律依据
针对有偿陪侍的法律界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聚焦于娱乐服务行业中的有偿陪侍活动,明确规定不应从事或提供任何以营利为导向的陪侍服务:
1、从法律层面而言,禁止提供有偿陪侍服务的场所主要集中于娱乐服务行业,因此,能否突破法律禁令关键在于此类活动所发生的具体地点;
2、若有偿陪侍包含有营利之意图,那么这类行为将被判定为触犯法律,但同时也需要明确这类行为的明确动机和目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在我国的政策框架下,公共娱乐性质的盈利场所被严格禁止提供包括但不仅限于陪酒、陪唱等各类有偿陪伴服务。现阶段暂时仅针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场所采取相应处罚措施,而对于个体从业人员,则暂无相关规定的约束和惩处。通过对违规场所实施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罚款处理等手段来达到遏制此类不良风气的目的。在某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到以盈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县级公安机关有权勒令其停止运营三至六个月时间,并对查获的违法所得予以强制没收;如情节严重的话,甚至可能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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