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强奸不批准逮捕手机什么时候拿回来
手机将会退还。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倘若发现需收集证据的情形,公安局有权依法扣押您的手机,并从中提取相关聊天记录为证据之用。通常而言,手机将持续被扣押至审判程序终结为止。待被告被判处刑罚、法院对案件审理完毕且诉讼活动终止之后,刑事诉讼活动便包含了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审理三大环节。在以上各个步骤中,根据各案情复杂程度,可能涉及到针对与案件有关事项的处理流程。譬如,若办案单位判定已经查清案件事实,相应证据也已固定无误,即可决定将手机返还;再如,若是经调查证实所扣押手机与其案件毫无关联性,那么应在三日内将其发还给您。
而在法院审理期间内,即使在案件审结之际,若发现该手机竟属作案工具的话,那么会依法实行没收;若并不存在上述情况,您可以通过联系主办人员以获取手机的归还信息。因此,可以明确的说,除非法院将手机视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否则大部分扣押的手机都是可以取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二、被告强奸案向女方取谅解书是认罪吗?
关于强奸罪案件中的谅解书是否等同于承认犯罪这一问题,刑事谅解书并非仅仅作为衡量行刑宽大程度的标准,其重要性在于它对判断涉嫌犯有性侵罪者与无罪者之间的界限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如果行为人能够得到受害女性的宽恕并且被承诺放弃追责,将极大地减轻调查机构面临的压力,并促进案件处理过程的客观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刑事侦查工作的展开过程中,依据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权,有权依法对涉案手机实施扣押以便于搜集相关证据物品,直至案件审结为止。当涉案手机与案件无直接关联时,我们承诺会在审结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归还给当事人;如果发现手机为犯罪行为所使用的工具,我们亦有权依法作出没收处理。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手机可能会因其他原因而无法顺利取回。关于归还事宜的更多具体信息,您可以直接与负责此案件的公诉人员取得联系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