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刑事犯罪中的诈骗案与涉嫌诈骗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前者是指已被裁决判定构成诈骗罪责,并可据此发起诉讼程序甚至服刑。而所谓涉嫌诈骗则处于争议之中,此刻并未作出裁决,但也可能正在开展行政调查阶段。
诈骗行为需符合三项要素:
一、以非法占有为明确动机;
二、通过夸大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手段进行;
三、实现其意图,获取了公私财产数额较高的利益。就主观层面而言,诈骗罪呈现出明显的故意内涵。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涉嫌诈骗公安立案过来取证能撤销吗
关于诈骗罪立案之后是否能够撤销案件这一问题,答案是明确的——无法撤案。由于公诉案件并非由个人发起,而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就涉及到撤诉权力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有以下三种情形方能撤销案件:其一,若认定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风险较低且情节轻微,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其二,如果认为已经超过刑事追究时效的界限,亦即失去法律制裁的可能;
第三,得到特赦或豁免的罪犯亦可免于执行刑罚。尽管诈骗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和调查处理,但此过程并非个人随意为之的私事,也并非个人之间达成和解即可完结之事。对司法机关而言,其享有对立案侦查的绝对权力,私人未能涉足其中、过度干涉案件的处理。
至于公诉案件的撤案,审判机关拥有决策权,处于被害人地位的您则有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参与调解解决赔偿事宜。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论是涉嫌构成欺诈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并不等同于客观事实的确凿无疑。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诈骗案件必须经过由法庭审理并做出的明确说明和确认,这就涉及到了法律程序的展开以及可能会面临的具体刑法处罚。而在这个过程中,所谓的“涉嫌欺诈”,仅仅只是初步的调查阶段,还未到最后决定是否应该认定其为犯罪而言。此外,实施刑事诈骗行为时,必须具备包括非法占有的意图、欺诈手法和获取较大规模的公众或者私人财产等多个必要条件。同时,从主观层面来看,实施诈骗行为的当事人必须已经明确认知自己所做之事是出于故意,符合诈骗罪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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