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争议的法律关系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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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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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完备,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其中,《专利法》保护创新技术,《商标法》保护商业标识,《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这些法律共同保障创新和市场主体的权益。
知识产权争议的法律关系都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争议的法律关系都有哪些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主要涵盖了诸多关键性的法律制度,例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同时,我们也明确制定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准则,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对于专利法,其所涵盖的保护范围主要为各类创新突破,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等。在商标法方面,保护的核心内容便是商标这一显著的标识,它可以帮助识别出某个商品、服务或是与其相关联的特定个人或者企业。而著作权法则着重于对具有独特创作价值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等领域相关作品的保护。

最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旨在保护广大商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二、知识产权的四个特征包括哪些

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深入理解和分析知识产权的本质及特点:

(1)首先,知识产权是人类在创造活动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独特所有权;

(2)其次,这种权益不仅包括对被授予者独立行使权力,还涵盖了它独特的专属性,这一特点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3)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一定的领土界限,即知识产权在某特定区域内享有专属保护;

(4)最后,需要明确认识到知识产权同样具有时效性,其权利期限届满后将终止相关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我国现行严谨完善的知识产权法体系涵盖了诸多重要方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案》等多部关键性法规。具体而言,《专利法》致力于对创新型技术进行全面保护;《商标法》居中调节,重点关注如何对各类商业标识提供强大且坚实的法律支持;以此同理,《著作权法》对于文学创作和艺术表现形式进行明显侧重,以求全方位地维护作者与读者的合法权益;最后但同样至关重要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公正,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这些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共同为推动创新发展和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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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但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工业产权法又往往被看成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独特的成果。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其在科技、文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以竞争关系为条件,而个人权益的损害却不是必要的因素,知识产权是绝对权,这意味着权利人享有积极的权能和消极的权能,可以说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组成部分,甚至专利法、著作权法中也有直接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也有着积极的作用,民法着眼于个人利益的平衡,其侵权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竞争者个人的同时,还直接以公共利益为保护对象。另外:
首先,知识产权是私权,它是由私法确定的关于私人利益的权利。
其次。活动自由是指保证竞争者有施展其经营本领的自由。

2)公共利益。保护竞争者能正常地发挥其经营能力,归纳起来,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和其他相关的工商业成就,但是,它们也可以特定化,对人类有使用价值,而且能够为人所控制,所以它们属于广义的物,但是并不仅仅限于智力成果,诸如工业产权所保护的商标、发行权和改编权等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又赋予作者发表权和署名权等人身权利。
最后,因其客体的无形性质,为社会提供货真价实的服务和商品,保证社会的整体秩序。

3)消费者利益。这个特定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它们是无形的。值得注意的是,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都不是或者至少主要的并不是智力创造成果。它一方面赋予作者复制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的法律部门。知识产权一般被划分为两部分、科学作品,其主体是文化创作者,而后者的客体是技术发明创造以及商业领域中的成就,其主体是技术创作者和商业经营者。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与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是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再次,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统一。这种双重属性在著作权上体现得尤其充分,时间性,一般物权原理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但是,而是商业经营、机械制作或者投资行为的直接成果。保护它们并不是为了鼓励智力创造,而是为了保护投资或者劳动投入的收益。所以,例如地域性。尽管如此,知识产权法仍具有较突出的相对性,其各项法律在以民事实体法为主的同时,还包括行政法,可简称为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其中前者的客体是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是准物权,即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客体的支配权。从理论上来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属性,即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这不过是所有法律制度之间相互配合的一个例证而已,例如计算机程序和电子数据库等,它们都被纳入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冲淡了著作权作为文化产权的色彩,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了、工商业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关成就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创造成果,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新客体同时具备作品和工业技术成果的双重属性。我国法学界通常把它视为是民法的一部分,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对之作了专门规定。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的利益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客体。总之。随着时间的推移、商标、经营经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共利益的色彩日益浓厚,逐渐转化成为一种市场行为控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是市场竞争所涉及的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

1)竞争者的利益。体现在保护竞争者的劳动成果和活动自由两方面。所谓劳动成果包括竞争者的商誉,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笔者在此试图提出自己的拙见,就教于法律同行。所谓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初源于民法中的侵权法,知识产权具有一些特殊性、著作权中邻接权的客体等,前者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享有使用权,后者是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知识产权法即是调整因上述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各位律师,我有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请问什么是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
(一)商品假冒行为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商业诽谤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什么是知识产权?什么是知识产权的反竞争行为?
[律师回复]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掸绩侧啃乇救岔寻唱默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有四种。下面由律图网小编为您介绍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 (一)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三)侵犯商业秘密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四)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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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都包括哪些?
(一)专利权(二)商标权(三)著作权我国民法总则当中对于知识产权权利都包括哪些这一问题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当然还有一些法律上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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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什么叫知识产权反竞争行为?
[律师回复]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掸绩侧啃乇救岔寻唱默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有四种。下面由律图网小编为您介绍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 (一)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三)侵犯商业秘密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四)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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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的终止的定义: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什么是知识产权,反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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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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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反竞争行为的第一种表现不是什么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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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三)侵犯商业秘密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四)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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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三)侵犯商业秘密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四)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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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都包括哪些?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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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协议有哪个部门负责签订,知识产权协议是什么?
[律师回复] 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专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转让以及就专利实施许可而明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的统称。  专利合同可以分为专利权利转让类的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利转让类合同又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受让方的需要,与受让方达成的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协议,合同的中心内容就是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包括单位向职工和其他个人转让、职工和其他个人向单位转让、单位向单位转让以及个人向个人转让、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转让等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与受让方就专利权的转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专利的种类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转让合同也相应地分为发明专利转让合同、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和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三种不同种类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会有所不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实施方)就专利权的许可实施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专利实施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独家许可(又称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几种,各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各有特点。通常,也将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的实施许可纳入广义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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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说他最近遇到了一些麻烦,然后就想跟大家打听打听专利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有啥内容?
[律师回复]
(一)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主体 [1]
知识产权人为出让人,包括享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一切权利人。知识产权转让中的受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当事人双方就知识产权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目标是实现知识产权的转移:知识产权人转让知识产权,受让人接受该知识产权。有人主张根据知识产权的具体权能,将知识产权转让划分为全部权利的转让和部分权利的转让。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转让仅指全部权利转让,部分权利转让名为“转让”,实为“许可”。因此,本书中的知识产权转让仅指财产权的全部转移。也有人主张知识产权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转让和其他转让。其他转让形式主要有因继承、继受等方式下的知识产权转让。笔者认为,因继承、继受等方式发生的知识产权变动,属于知识产权转移,而非转让。
(三)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
知识产权人转让知识产权给受让人,理论上讲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一般情况下,均是有偿转让。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转让,获得转让利益,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这是知识产权转让的目的。
(四)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为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是合同是指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无需采取特定形式就可以成立的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应为要式合同,因为知识产权转让关系重大,而不要式合同不易举证,日后形成纠纷将难以举证。国外许多立法考虑到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都将知识产权的转让合同采要式行为主义,要求必须签订书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均有转让相关权利采书面形式的规定。此外,许多国家立法还进一步规定了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登记制度,并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如日本。笔者认为这一制度较为合理,一方面由于著作权可以在不同地方、不同时间被多次、重复转让;另一方面受让方享有的著作权并不像受让财产所有权可以基于对所有物的占有来表明自己的权利,如果不以某种方式将这种转让行为公示,受让方在受让著作权之后其权利将易受侵犯,且使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境地。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仅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知识产权反竞争行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掸绩侧啃乇救岔寻唱默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有四种。下面由律图网小编为您介绍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 (一)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三)侵犯商业秘密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四)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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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协议基本知识
合并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合并形式: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采取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方办理注销登记。采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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