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期间被拆除能怎么办
当行政诉讼正在进行中的时候,倘若被征收的房产遭受了非法的强制拆除行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申请人可将国家赔偿申请书连同相关的证明文件送达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受理。倘若经过审查,上述材料符合法定要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则需下达赔偿决定书,对受害人为其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公正合理的赔偿款。在强制拆除房产这一举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并且只有在达成商定的补偿协议之后才得以实施。
此外,还需要给出明确的货币补偿金数额和专户存储帐号信息、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确切位置与面积等详细资料。若缺少以上材料,强制拆迁程序便无法展开执行。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二、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是什么
溯及力,亦称为"法律穿透既往之效力",意指在新的法规贯彻执行之后,对于在其生效之前尚未被提起诉讼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新法规加以衡量和裁决。若新法规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则该法规即具备追溯性,反之则无追溯性。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乃是法治社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征收的房地产遭受了非法强制拆除行为,其所有权人有权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相关赔偿义务机构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申请人需要提交详细完备的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给赔偿义务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并确认各项条件均符合法律规定之后,该机关将会出具一份权威的赔偿决定书,依照公正公平的原则支付相应的赔偿款。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拆除工作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时限,在达成补偿协议之后才能予以实施,同时还应当有明确的补偿金额详情、专门的存储帐号以及更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等重要信息作为保障。如若相关资料不齐全,则不得启动强制拆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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