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挂名股东退出现有企业的事宜时,可考虑以下两种主要途径:
首先,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权的享有者或其亲自选定并具有法律权限的第三方;
其次,若挂名股东与其他方曾签订过协议,同意仅代表公司参与设立过程,不涉及任何实质性的资金投入,且在此过程中所有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人投入。此时,该未出资的一方被视为挂名股东。基于此类情况,挂名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使实际出资人正式成为了公司的显名股东。如果实际出资人并不愿意担任显名股东,他们可以选择寻找新的符合资格的股东接手该股权,之后将其转让给新加入的股东便可实现这一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挂名股东一般判多少年
在公司法的范畴内,挂名股东并非实际意义上的股东,仅持有公司股权的一部分份额。若企业需承担刑事责任之责,实际上与挂名股东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当股东个人行为违反刑法时,应按照刑法所设定的条款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针对挂名股东的退出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理:首先,挂名股东可以通过向实际控制者或者其指派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转让股份来实现退股;其次,如果挂名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地出资,仅仅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存在,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从而使得实际出资人成为显名股东。倘若实际出资人并不愿意成为显名股东,那么可以考虑寻找新的股东接手并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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