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车相撞有一方逃逸怎么定责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如果肇事方选择逃逸,那么其通常需承担交通事故的全责。这是因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所产生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过错程度来判断当事人的责任。在此过程中,如存在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恶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现场证据或故意销毁证据等情况,这些均可被判定为需承担次要责任甚至全责。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两车相撞对方逃逸如何处理
对于那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逃离现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者,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施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金额的罚款处罚,并且还可能附加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期限。需要注意的是,逃跑者必须对此事故的认定结果负责,一般是根据已掌握的可靠证据进行判断和裁决;但若实在无法查证清楚,则通常会将责任归咎于逃逸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交通事故这一类事件中,通常会发现肇事逃逸者需要承担起全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该事件进行责任认定时,会深入考量不同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应的过错程度。具体来说,诸如逃逸、破坏现场、伪造或者销毁证据等行为,都有可能被判定为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