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三年不交会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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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在三年内未履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罚款将每日按总额的3%累加,但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如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拍卖或冻结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确保罚款落实。这体现了对逾期不缴纳罚款行为的严肃经济惩罚,强调了法定义务的必须遵守。
行政处罚三年不交会怎样处理

一、行政处罚三年不交会怎样处理

首先,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之明确规定,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按时支付罚款,罚款金额将逐日按照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进行累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种累加形式可能会令罚款总额增加,但是其总和应保持在最初所判定的罚款金额范围之内,旨在对逾期未交纳罚款的行为者给予严肃经济惩罚,强调其必须严格遵守缴纳罚款的法定责任。

此外,倘若行为人依旧消极对抗缴纳罚款之义务,行政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启动对查封或扣押财产的拍卖程序,或将冻结的存款用于支付罚款,这一系列举措皆为确保罚款得以最终落实而采取的重要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会有案底吗

针对您提到的行政处罚是否会留下案底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是不会留下案底的。此处所说的“案底”通常是指某个人过去违反法律或者做出犯罪行为的记录。在法律上,也被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通常是指那些曾经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资料,这些犯罪档案都需要存放在公安机关予以保管。然而,如果在犯罪的时候年龄未满十八岁,并且被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话,那么这项有关的犯罪记录将会被密封保存起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行政处罚中涉及到的罚款如果在被命令执行之日起的三年之内仍然未能得到严格履行的话,该罚款将会按照罚款总额的每天3%的比例进行累积计算,但是这个累计值不能够超过原来所处的罚款金额。假如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当事人依然没有履行其义务,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采取诸如查封、扣押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或者是冻结相关人员的银行存款等强制性的执行手段,以确保罚款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这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措施,充分体现出对于那些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所施加的严厉的经济制裁,同时也强调了每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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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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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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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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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只要你没有准生证就算是二胎也会被罚款的 现在只不过是不用户籍卡着交罚款了 所以说想生三胎的话还是去你们那里的计生部门让他们帮你好只要你没有准生证就算是二胎也会被罚款的 现在只不过是不用户籍卡着交罚款了 所以说想生三胎的话还是去你们那里的计生部门让他们帮你想想办法吧,现在已经对三胎有所放宽 你想想办法吧,现在已经对三胎有所放宽 中国就会放开三胎政策,理由如下: 1,社科院已发布报告,显示全面二胎放开之后,国内出生率不如预期。 去年(2016年)11月,社科院发布报告称,从目前的数据来看,全面二胎放开之后,国内的出生率远未达到预期,所以,继续实施宽松的生育政策势在必行。报告还强调:全面二胎不是计生政策的终点。 2,多地已统计过双女户,可能是在为放开双女户生三胎做准备。多地已经在统计、或已将双女户的数据进行了上报,虽然官方并未对此进行解释,但不可否认的是,官方已在着手实施双女户生三胎政策的规划。 3,全国妇联发布统计数据,显示全面二胎放开之后,仅有26的妇女有生育二胎的意愿。就在前几天,全国妇联通过媒体发布了最新的调查报告,报告称,在受访者中,仅有20.5的人有生育二胎的意愿,而明确表示不会生育二胎的人则高达53.3。 由此可见,目前,放开三胎生育,甚至取消计生政策,都已到了不得不立即实施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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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证据合法性主要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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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关于取证主体,侦查、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应有二人以上,讯问(询问)人与记录人为一人,则违背主体方面要求,导致侦查结果无效或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侦查实验应当经侦查机关负责人的签字,扣押邮件、电报须经相关侦查、负责人的批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传讯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关于时间的限制要求等,就证据类型而言,一般有如下审查重点。
二、证据真实性审查判断规则
所谓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对证据真实性要求的原理,即案件事实应当是真实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在案证据,因此,认定案件的证据也应当是真实的,这是一个常理。
证据真实性,主要指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对证据真实性审查主要是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审查,需充分利用相关生活、司法经验,这些经验经提炼、加工、整合,成为系统规则,下文就这些规则做重点介绍。
1、利害关系规则。言词证据提供人如果与本案处理结果或案件当事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该关系通常会直接影响言辞的真实性。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前,进行激烈思想,反复考量,避重就轻,其内容多带有一定虚假性。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中,案件被害人基于其感性控方立场,在对犯罪嫌疑(被告)人严厉惩罚的报复心理和诉求支配下,常夸大、虚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存在亲、友等关系的证人,其证言带有一定倾向性。
2、生活逻辑规则。刑事案件与一般事件具有逻辑上的同质性,均有一个合乎生活逻辑的发生、发展、到结束的演进过程,都遵循前因后果时间顺序,案件证人,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人)、被害人,若如实对其所为、所见、所闻陈述,其内容应前后一致,无明显矛盾,观其整体内容应具体、条理、符合生活逻辑。因此,言词证据存在顺序逻辑错误,则其内容真实性存疑;案件证人,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人)、被害人不能、不愿全面、具体陈述案件全部过程、细节,其言辞真实性是不能确定的,因为对细节的了解系亲历、亲见、亲闻者与其他了解案件者的最明显区别。
3、相互印证法则。某证据内容,如果与其他证据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该二证据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通过印证确认证据真实性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方法,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均有重要作用。如,在合法取证前提下,以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为线索,取得其他证据,这些证据证明的内容与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一致,则该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基本可以确认,该“先供后证”印证模式,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共同犯罪中,分别羁押犯罪嫌疑人,排出串供前提下,若其供述在细节上一致,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真实性得到强化;传来证据如果没有原始证据印证,则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三、证据相关性审查判断技巧
(一)对证据相关性的理解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关,具有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属性。
相关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定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内在、直接的;免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据是外在、间接的。在审查判断证据相关性时,不应忽略甚至更应重视免罪证据的价值,特别在死刑案件中,因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免罪证据存在就是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就是排除免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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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况①夫妻因不孕不育症没有生育,依法收养2个子女后,身体恢复健康后,可再生育一子女;②夫妻虽然已经生育两个子女,但是其中一个或两个被依法鉴定为残病儿的,可以再生育一子女;当然,除了以上5种情况之外: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生育三胎。超生三胎罚款规定如下:①农村居民超三胎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②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是如果生育时间上没有达到间隔时间(头胎和三胎之间的时间间隔不满4年)或者再生年龄(女方年龄不满28周岁)的,每提前一年将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费用,以年为单位,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③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④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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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处罚证据三性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证据三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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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的基础和前提。司法活动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收集、审查、甄别、采信证据的过程,因此,在证据裁判主义司法语境下,证据被普遍认为是当今“诉讼之王”,作为司法人员如何运用证据认识、判断、裁定案件,从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着眼、入手,对其做出形式、实质判断,去伪存真,正确审查判断。
一、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方法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证据合法性主要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问题。
对证据合法性审查主要侧重形式方面要求,其依据系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证据载体是否合法,证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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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如果“证据”不符合上述七种表现形式,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采信,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实质上其应属证人证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证人资格,即使该证明具有单位盖章,如果没有自然人签字,亦不符合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采用,其又不符合其他六种证据表现形式,故其不具证据能力,应排除在诉讼之外。
二是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关于取证主体,侦查、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应有二人以上,讯问(询问)人与记录人为一人,则违背主体方面要求,导致侦查结果无效或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侦查实验应当经侦查机关负责人的签字,扣押邮件、电报须经相关侦查、负责人的批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传讯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关于时间的限制要求等,就证据类型而言,一般有如下审查重点。
二、证据真实性审查判断规则
所谓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对证据真实性要求的原理,即案件事实应当是真实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在案证据,因此,认定案件的证据也应当是真实的,这是一个常理。
证据真实性,主要指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对证据真实性审查主要是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审查,需充分利用相关生活、司法经验,这些经验经提炼、加工、整合,成为系统规则,下文就这些规则做重点介绍。
1、利害关系规则。言词证据提供人如果与本案处理结果或案件当事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该关系通常会直接影响言辞的真实性。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前,进行激烈思想,反复考量,避重就轻,其内容多带有一定虚假性。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中,案件被害人基于其感性控方立场,在对犯罪嫌疑(被告)人严厉惩罚的报复心理和诉求支配下,常夸大、虚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存在亲、友等关系的证人,其证言带有一定倾向性。
2、生活逻辑规则。刑事案件与一般事件具有逻辑上的同质性,均有一个合乎生活逻辑的发生、发展、到结束的演进过程,都遵循前因后果时间顺序,案件证人,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人)、被害人,若如实对其所为、所见、所闻陈述,其内容应前后一致,无明显矛盾,观其整体内容应具体、条理、符合生活逻辑。因此,言词证据存在顺序逻辑错误,则其内容真实性存疑;案件证人,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人)、被害人不能、不愿全面、具体陈述案件全部过程、细节,其言辞真实性是不能确定的,因为对细节的了解系亲历、亲见、亲闻者与其他了解案件者的最明显区别。
3、相互印证法则。某证据内容,如果与其他证据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该二证据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通过印证确认证据真实性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方法,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均有重要作用。如,在合法取证前提下,以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为线索,取得其他证据,这些证据证明的内容与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一致,则该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基本可以确认,该“先供后证”印证模式,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共同犯罪中,分别羁押犯罪嫌疑人,排出串供前提下,若其供述在细节上一致,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真实性得到强化;传来证据如果没有原始证据印证,则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三、证据相关性审查判断技巧
(一)对证据相关性的理解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关,具有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属性。
相关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定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内在、直接的;免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据是外在、间接的。在审查判断证据相关性时,不应忽略甚至更应重视免罪证据的价值,特别在死刑案件中,因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免罪证据存在就是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就是排除免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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