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被撞送医保险公司要到现场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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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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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时,保险公司常需亲自出席。若双方选择私了,保险公司不会理赔,需有交通警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作为赔偿前提。保险公司代表在场与否影响不大,关键是赔偿金额要明确写入责任认定书和调解协议,才能获全面赔偿。若保险公司未派代表参与交警主导的调解,达成的协议法律效力需确认。
车祸被撞送医保险公司要到现场吗

一、车祸被撞医保险公司要到现场吗

发生交通事故纠纷之后,进行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必须亲自出席。

首先,若双方决定进行私人协商解决,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严格来说,必须取得由当地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这是赔偿与理赔的前提条件。

其次,当保险公司代表在场与否并无太大影响,关键在于必须将赔偿金额明确写入责任认定书及调解协议之中,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面赔偿。

最后,在交警部门主导的调解过程中,若保险公司未安排代表到场,即便其他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仍需得到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车祸被撞骨折应该如何处理

关于因交通事故导致人员骨折之事宜的解决方法如下:责任人须根据伤残等级状况,依照受理该起交通事故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二十倍比率,向受害者支付相应数额的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需要派遣专门人员进行现场见证。如若当事人选择私下解决问题,保险公司将不予负责,因为必须要有交通警察所开具的责任认定书作为赔偿的必要条件。然而,保险公司代表是否出席并无太大影响,关键在于赔偿金额必须明确地体现在责任认定书以及调解协议之中,这样才能够确保获得全面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派出代表参与由交通警察主导的调解过程,那么达成的协议其法律效力就需要得到进一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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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车祸后如何赔偿问题:
1.误工费的计费期限误工费的计费期限往往以住院期间来计算,但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2.护理费的计算期限护理费的计费期限与误工费的计费期限一样,往往以住院期间来计算,但这是对那些出院后即恢复自理能力的受害人而言的。如果受害人出院后还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赔偿地域标准如果说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可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而不是按审理案件的所在地标准计算。  
4.赔偿的年度标准交通事故案件从发生到开庭时往往出现跨年度的情况,所以仍按事故发生时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来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赔偿数额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第2款已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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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应如何确定本案的责任承担者呢?主要赔偿主体如下:肇事者、车主、保险公司。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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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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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人为地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分开,造成赔偿不公的现象,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农村户口居民满足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应积极准备证据材料争取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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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造成死亡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依据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为依据判定数额不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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