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纠纷之后,进行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必须亲自出席。
首先,若双方决定进行私人协商解决,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严格来说,必须取得由当地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这是赔偿与理赔的前提条件。
其次,当保险公司代表在场与否并无太大影响,关键在于必须将赔偿金额明确写入责任认定书及调解协议之中,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面赔偿。
最后,在交警部门主导的调解过程中,若保险公司未安排代表到场,即便其他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仍需得到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车祸被撞骨折应该如何处理
关于因交通事故导致人员骨折之事宜的解决方法如下:责任人须根据伤残等级状况,依照受理该起交通事故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二十倍比率,向受害者支付相应数额的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需要派遣专门人员进行现场见证。如若当事人选择私下解决问题,保险公司将不予负责,因为必须要有交通警察所开具的责任认定书作为赔偿的必要条件。然而,保险公司代表是否出席并无太大影响,关键在于赔偿金额必须明确地体现在责任认定书以及调解协议之中,这样才能够确保获得全面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派出代表参与由交通警察主导的调解过程,那么达成的协议其法律效力就需要得到进一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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