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部分不服,剩余部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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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请强制执行解决。如涉及财物给付且被告未完全赔偿,可申请强制执行。上诉期内,未上诉部分自动生效,不能再次上诉,但可申请再审。
一审判决部分不服,剩余部分怎么办

一、一审判决部分不服,剩余部分怎么办

当事人若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中的某一项或数项存在异议,就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其一是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对应之,根据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每位当事人均有权在法院所作的判决文书正式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此外,还可能面临的选择就是申请强制执行。若该判决涉及财物给付事宜,且被告方仅完成了部分赔偿责任,则不妨向上诉审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执法机关将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能够被用于偿还剩余债务

值得一提的是,如当事人选择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上诉,那么在原定审判之中不属于上诉范围内的部分判决将自动失去法律效力。倘若一审判决经法定程序确定后,当事人仍对此部分已敦生效的判决结果持有反对意见,在此情形下,其已不能上诉,但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一审判决生效时间怎么算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规定,我们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在诉讼程序中,一审与二审的判决结果生效时间各自具有其独特之处。

首先来介绍一下关于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的情况,众所周知,上诉期限为十五天,这意味着一旦这个期限过去,即判决书公布后的第十六天起,一审判决便开始正式生效并强制执行。接下来再看看行政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对于这种类型,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内如若不提出上诉,那么该份判决便会自动生效。而对于刑事案件而言,针对普通程序审理的判决书,同样也是在您收到判决书后的十日内如果不上诉,则自动生效。

值得强调的是,二审终审制的含义表明二审将作为最终审判。也就是说,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的二审判决一经送达便立即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若当事人对于初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通过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来寻求解决方案。在涉及到财产给付以及被告未能全额赔偿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诉期限内,未被上诉的部分将自动产生法律效力,无法进行二次上诉,但是当事人仍然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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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款额度对比:最低还款额这种方式本月只需还还款额的110,就是1000还100,额度低。办理了分期还款,1000分3个月,自然每月300多。就是这样。
  还款周期对比:最低额还款,剩余部分还款日期就是下个月账单日前。加上一些利息全部还清。 分期付款,就是每月固定还款,外加一点手续费,没有利息。但是存在周期长的特点
  利息对比:最低还款额利息为还款总额每天按照510000利率,以“利滚利”方式,利息短期可以,长期,一年不断的使用最低额还款,产生的利息是惊人的。分期付款,利息就是每月的手续费,如果手头宽敞的话不定哪月还了,手续费加起来还是不高的,下面举个例子。1000元,用最低还款额,下月产生20利息、用分期产生12费用。但是分期如果用3个月12336。这36从办了那天起你就定了要交。就算中间还上了,也按这几个月交。
信用卡还了最低还款额后剩余部分能分期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如今,信用卡已经成为很多人身边形影不离的消费支付工具了,除了正常消费以外,人们在资金紧缺时,也不忘运用信用卡的“特异”功能助自己一臂之力。最常用的两大功能就是分期还款和最低还款,像小编这种选择困难者来说,选哪种真是太费脑子了!那当我们遇到这样的问题,不能全额还款的时候,到底是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还是办理分期还款更合算呢!
  针对这样的两难情况,我们来做下对比。通过对比数值来直观了解下:
  还款额度对比:最低还款额这种方式本月只需还还款额的110,就是1000还100,额度低。办理了分期还款,1000分3个月,自然每月300多。就是这样。
  还款周期对比:最低额还款,剩余部分还款日期就是下个月账单日前。加上一些利息全部还清。 分期付款,就是每月固定还款,外加一点手续费,没有利息。但是存在周期长的特点
  利息对比:最低还款额利息为还款总额每天按照510000利率,以“利滚利”方式,利息短期可以,长期,一年不断的使用最低额还款,产生的利息是惊人的。分期付款,利息就是每月的手续费,如果手头宽敞的话不定哪月还了,手续费加起来还是不高的,下面举个例子。1000元,用最低还款额,下月产生20利息、用分期产生12费用。但是分期如果用3个月12336。这36从办了那天起你就定了要交。就算中间还上了,也按这几个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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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应该归谁
对于未全额报销的工伤费用,员工和雇主均有权协商解决。经劳动能力鉴定后,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若雇主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雇主承担。雇主未支付时,工伤保险基金可先垫付,再向雇主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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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民事案件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去哪个部门申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一审刑事判决,应于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申请检察院抗诉,第二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刑事判决作出之后即生效,但如果二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又从何处纠正?国家并未封锁救济途径,在二审程序之外,还设置“审判监督程序”,允许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二审刑事判决继续提异议,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被告人需“上场“即到服刑。 一、 刑事申诉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从被告人一方来说,一般可由其近亲属委托律师进行,被告人则留在专心创造条件减刑) 二、 刑事申诉的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三、 刑事申诉的提出时间 1、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2年提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不予受理。 总结来说,刑事申诉提出的时间可以说是没有限制,只要能证实符合法定的情形。
消费者剩余的主要内涵是什么,消费者剩余的主要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范里安提出了关于消费者剩余的几种计算方法。消费者剩余是衡量消费者福利的重要指标,被广泛地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来应用。产业的社会福利等于消费者剩余加上生产者剩余之和,或者等于总消费效用与生产成本之差。 1977年 a.k.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将内在规模经济引进一般均衡模型,推出了市场考虑最适度边际利润而社会考虑消费者剩余的结论。一般认为,消费者剩余达到最大的条件是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支出。 消费者剩余源于递减的边际效用。更确切地说,它表现为一种物品的总效用与其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人们之所以能够享受“消费者剩余”,并从他们各自的购买行为中获得福利感,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对所购买的某一物品的每一单位,即从第一单位到最后一单位,支付了相同的价格,而且所支付的又都是最后一单位的价格。 然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告诉我们:对同一物品因占有的次序的不同给人们带来的满足感就不同,因而人们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也就不同。随着人们对同一物品占有数量的增加,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即每增加一单位商品的效用是递减的.但总效用是增加的,当总效用达到极大值时,边际效用趋于零;当超过极大值继续消费时边际效用为负,从而总效用开始下降。由于商品的价格是由最后一单位商品的效用决定的,而最后一单位商品的效用低于它之前的每一单位商品的效用(事实上每一个处于n+1位置上的商品的效用,都低于位于它前面的商品的效用,或者说前面的每一单位的商品的效用,都高于最后一单位商品的效用),因而人们在他们的购买行为中,就可以从前面的每一单位中享受到效用剩余。 如果以货币为效用衡量尺度来说明一个人对水的消费,比如说水的价格是每加仑1美元(在供给等于需求的前提下,最后一单位水,第8加仑水的效用决定水的价格)就可以得到水的需求曲线。 因为第一加仑的水非常有用,能够消除极度的饥渴,消费者愿意为它支付9美元(即消费者价格是9美元)。但是这一加仑水的真实代价只不过是水的市场价格1美 元,于是,消费者就从中得到了相当于8美元(9美元-1美元)的“消费者剩余”。假如第2加仑的水对消费者来说值8美元,但水的成本依然为1美元,于是消 费者又从第2加仑的水的购买中获得了相当于7美元(8美元-1美元)的“消费者剩余”。如此推论下去,直到第9加仑的水,它对消费者来说只值50美分,从而消费者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消费者剩余”为负,从理论上来说,消费者是不会购买这一加仑的水的,而在第8加仑水上,消费者达到了均衡(消费者购买了全部 “消费者剩余”)。 从消费者对水的购买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消费者为购买8加仑的水只支付了8美元,但消费者从8加仑水的购买中却得到了价值44美元(9美元+8美元+ 7美元+6美元+5美元+4美元+3美元+2美元)的总效用。这样,消费者也就得到了超过其支付额36美元的“消费者剩余”。由于在购买行为中,消费者总是按照最后一单位的价格支付全部单位的价格,因此他们得到了成本之上的效用剩余。然而,“消费者剩余”作为一种额外的效用,仅只是一种心理感觉。如上分析,这并非消费者真的得到了36美元的现钞,而是得到了价值36美元的福利感或满足感。然而正是这种满足感或福利感,对消费者来说,如同亚当斯密所说的 “看不见的手一样”,左右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从而影响着市场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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