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这一经济行为涉及到企业通过购买或是证券交换等多元化渠道获取其它企业的股份所有权;而在并购这一标准概念中,它特指兼并与收购之双重含义,具体表现为并购对象公司控制权的交接所引发的层面广泛的产权交易形态的总和。收购行为往往表现为一家企业通过购买另一家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者股票,最终实现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相比之下,并购行为则是由两家乃至更多的企业共同组建全新企业组织的途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收购方要交什么税
在进行股份转让的过程中,具体交税方式将取决于转让方的主体身份——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组织。
若转让人属自然人身份,便须按照国家规定的20%税率支付个人所得税;若是法人组织(即公司)进行转让,其所需履行的税务义务主要涵盖三类: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收购,又称股权收购,是指企业通过现金购买、证券置换等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股权,从而取得该企业的控股权及相应的权益的经济活动。然而,并购除了包含了收购这一层面之外,同时也涵盖了兼并和合并两个方面,其中合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为了实现资源整合、规模扩大或者业务拓展等目的,通过法定程序将各自的财产、债务以及经营管理权进行合并,形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而兼并则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支付现金、发行债券、承担债务等方式,有偿地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股权,以实现对其的控制和经营。因此,相较于收购而言,并购更加强调多个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协同效应,旨在通过产权交易实现企业间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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