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子追尾保险公司赔不
追尾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并非必然能够为车主提供全额赔款,其赔付金额将根据车主所购买的保险种类及责任范围来决定。
同时,保险公司亦有免责条款,该部分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如遇需赔付金额大于理赔限额之情形,超出部分仍需由车主自行承担。通常情况下,追尾事故主要责任在于后车,因此前车车主需承担后车的损失,若后车已购买交强险,则可按规定进行赔付。交强险不足以支付赔付款项时,三责险便可接续赔付。
另外,被追尾车主亦有权向自身保险公司申请车损险等险种范围内的赔付。汽车追尾属于双车事故,其中必有一方需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能否获得全额赔付,则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主要责任。若被保险人非主要责任人,那么汽车追尾所导致的损失应由对方或对方的车险公司负责赔偿,而非由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承担。汽车追尾事故中,交强险虽会提供赔偿,但其赔偿额度相对较低;因此,仅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在追尾事故中所获赔付可能仅为部分,无法得到全额赔付;反之,若车主投保了相关商业车险,保险公司将会按照约定的损失金额进行赔付。因此,能否获得全额赔付与车主所投保的险种具有密切关联性。
此外,还需考虑车主是否超过了相应的赔偿额度;保险公司在赔付用户损失时,只会依据相应的额度进行赔偿,一旦超过此额度,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车子追尾后车全责不赔
当事人能够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肇事车辆最早抵达地,抑或是被告所在地的相应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对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法院作出判裁定以后,对方仍未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其法定债务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以确保自身权益得以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中,尤其是追尾事件之后,保险公司对于车辆造成的损害赔偿并不一定能够做到全额覆盖。具体的理赔金额将会受到车主所购买的保险种类以及其所包含的责任范围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因此,车主有必要深入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各项条款与细则,这样当事故不幸发生之时,他们便可以更为明确地知晓自身所拥有的权益以及可能获得的理赔金额。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受损车辆进行全面评估,并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赔偿。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