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离职后需要撤出来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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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规定,监事辞职需经股东大会审议,至少需获持股过半数股东同意。特殊情况如全体股东书面赞同,可无需大会。若辞职使监事人数少于法定最低,辞职监事在新监事就职前需继续履职。
公司监事离职后需要撤出来吗

一、公司监事离职后需要撤出来吗

公司中的监事职位在卸任之后,是否需要从相关职位上撤离呢?根据公司法规,监事如需辞去职务,必须先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申请,并等待股东大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在此过程中,只要能够得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超过半数以上的支持,就能顺利完成辞职手续。然而,若有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达其赞同意见,那么便可无需召开股东大会即可达成决议。通常情况下,监事的辞职都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批准,但若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要求,那么在新的监事正式就职前,原辞职监事仍需继续履行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公司监事要承担什么责任及义务

本公司监事需履行以下职责与义务:

1.敦促参与经营公司业务的董事及总经理如实汇报公司各项事务的运作状况;

2.有序地对各级员工实施监督、审查以及绩效评鉴;

3.严格地对各个部门的运营工作展开检查、监管以及考核;

4.严谨地对所有驻外分支机构的运作进行不间断的审查与监控;

5.依法享有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设性建议或看法的权利;

6.有权对公司现存问题提出合理且必要的质疑;

7.坚定地履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8.对其所承担的职务负有全权责任并以高度严谨的态度对待。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之规定,公司监事离职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正式审议通过,且必须得到持有股份超过总股本半数的股东的明确同意。但在特殊情形下,即当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赞成时,则可以免去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倘若因监事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要求,那么在此期间,该辞职监事仍需履行其职责直至新的监事正式到任并接替其职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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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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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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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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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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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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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撤销监护人资格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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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4)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要提交什么资料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4、去哪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管辖。人民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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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资格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等专门机构。
2、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吗?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监护资格被撤销之后还要承担抚养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撤销监护人资格进行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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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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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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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后孩子监护权怎么撤销?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怎么撤销?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孩子监护权撤销的条件。《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
孩子监护权撤销的条件。《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这里对孩子监护权怎么撤销给出了几个比较明确的条件,就是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对子女虐待行为、对子女明显不利的,只要满足这些条件之一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的规定。
孩子监护权撤销的后果。父母一方在被撤销监护权后,并不等于不需要承担子
孩子监护权撤销的后果。父母一方在被撤销监护权后,并不等于不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了,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由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着血缘的亲情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或监护权的撤销而消除,父母就有义务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所以说,孩子监护权变更或撤销后,仍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孩子监护权变更的诉讼审理程序。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
孩子监护权变更的诉讼审理程序。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这里要说的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法自行取消对方的孩子监护权,只能依法通过法院判决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孩子监护权说起来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在这方面没有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相关法律并没有是否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如果在离婚后想撤销孩子监护权,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证据,这是让法院确信必须撤销孩子监护权的关键所在。当然,能在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证据搜集和处理相关诉讼事务,会极大减轻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负担,并且也会提高胜诉几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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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怎样撤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监察大队怎样撤案
劳动监察大队对劳动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案件违规情节轻微的,可以撤销案件的立案,不用出处罚的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
1、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和招用工情况。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4、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职工福利、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的情况。
5、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各项社会保险规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积极配合收付中心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6、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配合就业局抓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工作。
7、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8、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调查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9、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宣传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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