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会追究骗保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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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段探讨了五种保险欺诈行为:伪造保险标的骗取赔偿、捏造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篡改未发生的事故信息、制造虚假财产损失和故意引发保险事故或疾病以获取不正当赔偿。这些行为皆旨在非法获取保险金。
保险拒赔会追究骗保责任吗

一、保险拒赔会追究骗保责任吗

正在审视的是五项可能存在的保险欺诈行为:(一)投保人故意构造虚假的保险标的,意图以此方式获取不正当的保险赔偿金;(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事件原因或夸大损失的严重性,试图以欺骗的手段获得保险金;(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篡改未曾实际发生过的保险事故信息,企图以此来取得额外的保险理赔金;(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期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不当的保险赔偿金;(五)投保人、受益人蓄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患病,从而从中获取不当的保险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拒赔后,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1.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无论是何种保险业务,当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其所享有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均为两年。这一时间起算的日期应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然而,在涉及到人寿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其所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限则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同样是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章节深层次地剖析了五类常见的保险欺诈行径,包括:通过人为编造保险标的以牟利赔偿;捏造与事实相悖的事故缘由或者过分夸大损失程度以获得不公平福利;未经授权修改尚未实际发生的事故信息;刻意制造出虚构的财产损失情况以及蓄意引发保险事故或疾病,从而达到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所有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保险行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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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看有没有保险诈骗的五种行为,(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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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
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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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律师回复] 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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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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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逃跑、藏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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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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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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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同学因为嫖娼被警察给抓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追究拒执罪程序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追究拒执罪程序的问题,律师告诉一般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据法院内部统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效果是比较显著的,有90%的当事人是在下达逮捕令后,很快就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并且这些债务人认罪态度好,履行积极。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失为解决我国法院当前面临“执行难”的一种重要途径。但是,毋庸讳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适用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还有待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很不理想,在我国大量的执行案件中债务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其原由主要有如下几点:
1、社会民众对拒执罪的认识仍然不到位。尽管近年来我国法院对涉嫌拒执罪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基本上做到了宣判一批,惩治一批,威慑一批,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但“民不上刑”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大多数执行义务人认为不履行民事判决顶多是罚款、拘留,是不可能判处刑罚的。加之社会信用意识差,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法制观念淡薄,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意识差。因此,要切实加大拒执罪的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法制意识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的自觉性。
2、法院执行部门很少启动拒执罪的侦查程序。由于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法院执行部门一般不倾向于将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当作刑事案件处理。这主要是因为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搜集详细的证据材料,付出大量的工作,且公安机关立案要求又高,能够走完司法程序,实现既定目标的屈指可数。相对而言,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比较简便。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频率明显降低,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严重削弱。很多被执行人明明有执行能力,但是面对法院软弱的执行力度,有恃无恐。申请人明知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者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事实,却无能为力,造成了申请人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挫折感。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制约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现行《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而在司法实践中(从移送程序可以看出),犯罪证据往往由法院收集固定,甚至还要抓捕被执行人移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大都不愿主动介入侦查、审查该类案件。这种繁琐的司法程序,严重挫伤执行人员采取刑罚制裁措施的积极性,制约了刑罚打击力度和效果。
4、地方保护主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在实际工作中,法院执行部门有大量的案件都要前往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执行。如执行人员在遇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时向当地公安关机报案,请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立案侦查,当地警方往往相互推诿,这无疑为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对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影响和效果。首先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院执行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将一些拒执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的形式加以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自觉履行的社会氛围,建立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秩序。要通过宣传争取得全社会理解与支持,使不履行法院执行要判刑,不协助法院执行要判刑,抗拒法院执行要判刑的观念深入群众,为今后的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重新构建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制约了刑法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拒执罪的诉讼程序。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拒执罪改为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诉讼程序。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拒执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并且把此作为单一的客体,不可否认,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是对国家法律和法院裁判权威的蔑视,但此观点并不全面,可想而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申请人本能得到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其最大的受害者是申请人,因此从保护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允许申请人对拒执罪提出刑事自诉,即可以使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和实现自身的权益,以调动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监督和调查的积极性,减少对司法机关的依赖,节约司法资源,不失为解决拒执罪追诉程序繁琐的一种良策。
3、调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将拒执罪的管辖权确定在犯罪行为地即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依据此规定法院到外地执行案件碰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侦查,再由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当地法院判决,这样虽然在形式上做到了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侦查检察审判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理论原则相对应,确保了法律准确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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