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承办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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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未涉及资金或财产的诉讼,收费2000-30000元,波动20%,低于2000元按2000元收。涉及财产则按争议额分段收费,6%-0.5%,波动20%,低于2000元也按2000元收。计时收费200-2000元/小时,可协商。反诉或重审可适当降费。风险代理费不超合同额的84.4%,市场调节价除外。
发包人承办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一、发包人承办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一)针对未涉及到资金或财产关系诉讼案件,我们的收费方案为收费金额在2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之间,允许有20%的价格波动。

然而,如果实际收费低于2000元,将按照2000元的最低标准进行收费。

(二)对于涉及到财产关系的诉讼案件,我们采取的是根据争议标的总额确定收费比率的策略。具体而言,根据争议总额,按照以下比例计收费用:

1.争议总额在10万元以内(包括10万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6%;

2.争议总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包括50万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5%;

3.争议总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包括100万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4%;

4.争议总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包括500万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3%;

5.争议总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包括1000万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2%;

6.争议总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包括5000万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1%;

7.争议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0.5%。

同样,允许有20%的价格波动。但是,如果累计收费低于2000元,将按照2000元的最低标准进行收费。

(三)关于计时收费,我们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人民币之间,具体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同时,也允许有20%的价格波动。

(四)如需增加反诉案件,反诉部分的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

(五)若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负责处理,则可参照原收费标准适当降低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84.4%,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究其原因在于:总承包方在将部分工程精细化分工并委派给各承包商的过程中,以及在收取的相应总包服务费用中,已经对分包工程在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多项层面上,明确了总承包单位与各分承包商对建设单位需担负起的共同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那些并不涉及到货币交易或财物权益纠纷的案件,服务费用在2000至30000元之间浮动,上下浮动范围为20%。若实际金额低于2000元,我们将按照最低限额2000元进行收取。然而,如果案件涉及到财物权益纠纷,我们会根据争议金额的不同阶段来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比例从6%至0.5%不等,同样允许有20%的浮动空间。在此基础上,无论争议金额大小如何,我们都将按照最低限额2000元进行收取。此外,我们还提供计时收费服务,每小时收费标准在200至2000元之间,具体数额可以与客户进行商议。对于反诉或者重审案件,我们将会酌情降低服务费用。至于风险代理服务,我们的收费标准不会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4.4%,但市场调节价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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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二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
(1)发包方以其他承包方式发包机动地,土地承包期由双方协商确定。承包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发包方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包方拒绝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并收回承包地,应对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对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建设的基础设施给予补偿。承包方在承包地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承包方不能自行拆除的,应当向发包方支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以上就是对陕西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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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的待遇具体包括哪些
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来看,若是劳动者工伤复发了的话,确认需要治疗的,则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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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朋友最近正在承包,但是遇到了承包合同纠纷。请问各位律师承包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谢谢各位
[律师回复]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遇到承包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呢这一问题
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承包方要求流入方返还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时,流入方往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让进行抗辩,而承包方则为双方之间属于代耕或者转包关系。对此应当如何认定?由于在这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多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多是由流入方负担附着于土地上的税费,并由流入方向发包方直接缴纳。因此,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应当从保护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家庭承包经营权的角度从严把握。实践中虽然出现了发包方将争议土地在纳税卡等资料中登记在流入方名下的做法,这仅是发包方的一种习惯做法或者不规范做法,不应理解为发包方的同意或重新发包行为。对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或者虽无书面转让合同,但向发包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等,发包方同意的,转让成立生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发包方不同意但无法定理由或在七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拖延表态),亦应认定转让合同成立生效。二是虽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约定,但事后已实际以转让方式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认定承包经营权已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并生效。三是不属于上述情形,流转方仅凭税负监督卡等资料记载内容主张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不予支持,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其他流转关系。如果流转期限未超过一年,承包方即要求返还承包土地引发争议的,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土地代耕关系。如流转已经超过一年,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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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前阵子在公司意外摔伤,申请了工伤认定,想问一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赔偿项目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该没有什么区别的,都是员工因工受伤以后工伤待遇享受方面产生的纠纷处理。不过,从字面上来理解,可以有点区别,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般是单位没有参加社保而形成的,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般应该是待遇享受之中的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产生的
  
1.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 假如属于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支付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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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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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包括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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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本人因为在外地务工多年,想回到吉安发展,但是听说土地承包容易发生纠纷,请问如果遇到吉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对目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主要问题的法律意见
农村土地全面调整中产生纠纷的处理问题
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后,村委以人地矛盾突出并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为由对全村土地进行调整,有的村民特别是通过其他方式已承包到较多土地的村民不同意土地调整,在村委将其承包的土地分配给他人后,村民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此类案件区别情况,实践中分类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参与分地活动的当事人(一般是以抓阄方式分得土地),并且各农户已实际进行了耕种,判定已实际终止原合同,涉及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可另行主张,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照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做出赔偿或者补偿。
2、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拒绝参与土地调整,要求种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实际耕种前,原则上支持其诉求。
3、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纳入了土地调整方案的,承包人参与了土地分配活动的,判定合同终止,参照承包方对土地的实际投入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不超过3年的土地纯收益)由村委会给予补偿,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照违约金补偿。
客观地讲,以上司法处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对于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来讲,承包期之内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调整,除非出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依法被征用土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许做出土地调整的,而且即便出现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个别调整。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纠纷时,发包方调整承包方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保护原则,发包方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与发包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如发包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亦应给予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赔偿往往数额较大。但就目前农村的实际状况来讲,特别是对于已实际耕种的情况来讲,如果不做出变通性处理,引发的后果不堪设想。鉴于现实状况,我们选择了以上司法处理方式,这不仅符合当前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而且对当事人来讲也是可接受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展,可在适当时机按照法律本意通过判决将此类案件的处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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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待遇险沈阳包括哪些
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遗属抚恤金待遇增加等。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生活护理费分为不能自理、部分自理、大部分自理三种情况分别调整。调整增加支付由原渠道支付。下面让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沈阳职工工伤待遇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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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林地承包权继承纠纷怎么处理,林地承包权继承纠纷怎么
[律师回复]
一、土地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农村的土地承包地的组成:
第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部分是以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组织内部人人都有份,以每人多少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期为三十年。通常所说三十年不动地即三十年内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
第二部分就是农村的机动地,机动地也就是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承包剩下的土地,由于他的灵活性,所以称之为机动地。这部分耕地,是以公开竞价、招标或协商的方式承包的土地。
第三部分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其次,需要明确继承发生的条件,《继承法》
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条件之一,也是必要条件。第二还要看这个继承人是不是本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如果不是,这个人就没有继承权,这是首要条件。
二、林地承包权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1、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权须以承包合同在履行期内为前提条件,继承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包括外嫁女,在城市生活居住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完成原林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承包合同。
2、林地在家庭成员承包期间内不发生继承,而林地承包收益权,树木可以继承的。其原因于家庭承包涉及民生保障,林地承包期和林木生长时间所获得收益也比较长。如果剥夺承包方继承人的继承权,很难达到前一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获得的收益,也易导致发包方与继承承包人的之间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3、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人死亡或者承包主体消灭的,其继承人或有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继承承包,理由在于国家鼓励对荒山,荒地的管理。充分保护承包者的利益,提高土地、林地的利用率。第
四、要求在承包合同期内,继承承包的居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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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土地承包权纠纷怎样处理,承包权纠纷处理
[律师回复]
一、土地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农村的土地承包地的组成:
第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部分是以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组织内部人人都有份,以每人多少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期为三十年。通常所说三十年不动地即三十年内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
第二部分就是农村的机动地,机动地也就是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承包剩下的土地,由于他的灵活性,所以称之为机动地。这部分耕地,是以公开竞价、招标或协商的方式承包的土地。
第三部分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其次,需要明确继承发生的条件,《继承法》
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条件之一,也是必要条件。第二还要看这个继承人是不是本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如果不是,这个人就没有继承权,这是首要条件。
二、林地承包权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1、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权须以承包合同在履行期内为前提条件,继承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包括外嫁女,在城市生活居住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完成原林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承包合同。
2、林地在家庭成员承包期间内不发生继承,而林地承包收益权,树木可以继承的。其原因于家庭承包涉及民生保障,林地承包期和林木生长时间所获得收益也比较长。如果剥夺承包方继承人的继承权,很难达到前一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获得的收益,也易导致发包方与继承承包人的之间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3、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人死亡或者承包主体消灭的,其继承人或有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继承承包,理由在于国家鼓励对荒山,荒地的管理。充分保护承包者的利益,提高土地、林地的利用率。第
四、要求在承包合同期内,继承承包的居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为宜。
有一个朋友在菏泽承包了一块地,现在遇到了合同纠纷,想让我帮忙咨询下菏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后,村委以人地矛盾突出并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为由对全村土地进行调整,有的村民特别是通过其他方式已承包到较多土地的村民不同意土地调整,在村委将其承包的土地分配给他人后,村民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此类案件区别情况,实践中分类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参与分地活动的当事人(一般是以抓阄方式分得土地),并且各农户已实际进行了耕种,判定已实际终止原合同,涉及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可另行主张,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照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做出赔偿或者补偿。
  
2、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拒绝参与土地调整,要求种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实际耕种前,原则上支持其诉求。但对于全村村民已实际耕种的,要由村委会做出赔偿,赔偿数额一般按照减少土地面积的纯收入与剩余承包年限的积;对于分配的实际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并未减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方未种植实际分配的土地,请求继续耕种原土地的,亦以合同终止为由不予支持,赔偿数额按照未耕种土地纯收入与未耕种年限二分之一的积计算。
  
3、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纳入了土地调整方案的,承包人参与了土地分配活动的,判定合同终止,参照承包方对土地的实际投入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不超过3年的土地纯收益)由村委会给予补偿,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照违约金补偿。
  客观地讲,以上司法处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对于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来讲,承包期之内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调整,除非出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依法被征用土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许做出土地调整的,而且即便出现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个别调整。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纠纷时,发包方调整承包方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保护原则,发包方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与发包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如发包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亦应给予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赔偿往往数额较大。但就目前农村的实际状况来讲,特别是对于已实际耕种的情况来讲,如果不做出变通性处理,引发的后果不堪设想。鉴于现实状况,我们选择了以上司法处理方式,这不仅符合当前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而且对当事人来讲也是可接受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展,可在适当时机按照法律本意通过判决将此类案件的处理予以确定。
  (二)农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发包方或者多数村民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确认合同效力的情形。此类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1、 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 多数村民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针对承包费,必要时针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
  
3、 确认合同效力后,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视情增加。
  
4、 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确之处,如“两委”成员口头答复,合同条款不全、原村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出具答复意见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相关法条有:《土地管理法》第 14条第2款、第15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2款第(5) 、(6) 项,《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2款第(3)项、第27条第2款、第48条第1款。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2 条、第25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最高法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在审理具体案件确定合同效力时,我们的意见是原则上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三)关于损失的主张程序问题
  当事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其损失部分的救济程序问题。
  
1、一审法院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驳回诉讼请求,并在判决说理部分告知对损失部分另行主张;如存在依法解除和终止的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予以适当补偿。
  
2、对于当事人有赔偿请求的,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驳回诉求不利于稳定的案件,在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问题存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可做出适当调查后,确定赔偿数额,不宜机械处理。
  
3、对于案件影响较大,涉及人数多的,一审期间因当事人不同意变更诉求被驳回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不宜简单维持原判。
  无论是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纠纷,还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纠纷,都存在着损失的确定和如何主张问题。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执意要履行合同,而根据现实状况其诉讼又难以得到实际支持,此时存在从实质上损害了少数人或个别人的利益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通过赔偿的方式得到救济,一般会产生较好的效果,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来讲更是如此。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确定了上述司法处理意见。
  (四)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问题
  诸如农村土地收益权纠纷等案件中,需要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予以确认作为前提,在无法回避这一问题的情况下,对相关案件如何处理?我们认为:
  
1、 原则上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尊重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意见,不宜直接通过司法方式确认组织成员身份;
  
2、 对村“两委”成员对个别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可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照户口情况和当事人赖以生活的情况,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但不宜在裁判中表明某人系村民组织成员;
  
3、 对于涉及村民资格确认的有关案件,具有行政救济渠道的案件,当前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该问题涉及的是村民资格的确认问题。一般来讲,对于村民资格应由自治组织按照其多数人意愿确定是否是他们中的成员,对此,司法权不宜干涉过深。但是,对于以多数人意见为由对个别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发挥好主持正义的职能。从当前有关村民资格的认定的规定来看,广西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有相应的规范,该办法实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系具有村民资格的情形:一是本村出生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人员;二是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人员结婚,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依法收(领)养并且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四是户口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年满18周岁以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加入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人员,但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五是因退役、学校毕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返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并具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六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人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从该办法规定来看,这实际是以户口为主确认村民资格。就我们的调查情况来看,这种以户口确定资格对于空挂户口、人走户口留等情况不太适合,如果简单使用这一标准做出司法认定,不但不会解决农村中存在的类似问题,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鉴于以上情况,我们的看法是,对一些案件(如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根据我区的办法规定,宜先做出行政处理后,再作司法处理,未做行政处理的,法院不宜直接受理。
  (五)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处理问题
  通常来说,土地被征用有四笔补偿,一是土地补偿金,标准是征用前3年内的平均收成的6-10倍;二是安置费,农民是靠土地来就业的,补偿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收益的4-6倍;三是青苗补偿费;四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子等,丢多少补多少。前两项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按照有关规定最高可补到16倍,但农民能得到多少?即使是“吨粮田”,年产值也不过千把块钱,16倍的补偿也不过16000元,承包农户还不能全拿到。一个失去土地的农民拿万把块钱能不能解决一辈子的就业和社保?如果有地,哪怕水平低一点,吃饭没问题。为什么农民在征地中总是不满意,就是因为按照现在的补偿标准太低,得到补偿太少,不足以解决就业和社保问题。
  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土地被征走了,补给农民多少?土地在非农使用中增值多少?增值部分归谁?实际状况是,很多地方把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打在征地上,把地征过来去搞旅游、房地产,增值多少?这是一笔很大的帐。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在提留百分之三十后将其余百分之七十分配给村民,二者没有区别对待。多数村民委员会将百分之七十的补偿款发放到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给各村民。少数的村民委员会直接将百分之七十的补偿款支付给村民。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防止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无故扣留村民的补偿款。
  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时应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故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土地补偿费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土地补偿费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可根据该分配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根据法律规定,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未被统一安置的被安置人员个人。故安置补助费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具体分配方式一般分为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不服决定而产生纠纷。
  第一种分配方式的纠纷主要有:
1、已出嫁的妇女,因丈夫属居民户而无法将户口迁入男方处,户口未迁出,但因出嫁而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及其子女(随母落户,未分得责任田)没有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2、已按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证的妇女,因未办理结婚证而未将户口迁出,但仍以其已出嫁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3、已离婚的妇女,户口未迁出男方处,以其已离婚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4、因考上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出且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没有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5、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因居民户与农业户不在同一个村民小组,虽然在同一个村,但其原村民小组以户口已迁出本小组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6、因为服刑而决定不予发放;
7、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因其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发放或少分;
8、新出生的人口,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发放;
9、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遗赠人处,以便于双方共同生活照顾遗赠人的生活起居,受遗赠人已分得的责任田被征用,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以受遗赠人及其家庭成员非本组织成员而决定不予发放;
10、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其他纠纷,该组织利用职务便利予以扣留。
  第二种分配方式的纠纷主要有:
1、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均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因部分村民不同意发放给继承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敢发放;
2、承包人死亡后,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并缴纳相关税费,该责任田被征用后,其余继承人以已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分得属已死亡的承包人份额内的土地补偿费。
  既然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我们认为有权参与分配的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中,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上述是关于菏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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