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官司要收财产保险吗
对于财产金额未超过人民币1000元或与财产金额无关的案件,每宗需缴纳30元;若财产金额超过1000元但在10万元以内,将按1%的比例进行缴纳;而对于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部分,则以0.5%的比例计算缴纳。
然而,当事人在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时,所支付的费用不应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二、打官司要去被告所在地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司法诉讼程序通常要求原告必须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求;
然而,在特定情境之下,如被告无具体居住地址、已被宣告为失踪或死亡等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向其自身所处位置的法院递交起诉书以启动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关于诉讼标的额在1000元以下或者与其并无关联之案件,每宗应缴纳30元法定费用;如若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元至10万元以内,则需按照1%的比率缴交;然而,若诉讼标的额超过了10万元,那么便会对超过部分按照0.5%的比例进行额外收费。此外,保全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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