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商业保险赔不赔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相应的赔偿措施。
然而,若因事故责任方违约而导致商业保险合同被破坏,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受理此类理赔请求。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款来看,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费用,将会由其他类型的商业保险来承担理赔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关于此份交通事故辩护词,我们的主要著眼点将集中在被告人陈某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主观恶意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他积极反思和进行自首的态度等多个层面,期望以此为切入点寻求减轻被告人刑罚的可能性。在这次案件中,被告陈某完全有机会选择逃避责任或避重就轻,然而他在意识到自身过错之后,不但没有掩饰隐瞒,反而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全部事实真相,这充分表现出他愿意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的诚意。因此,我们建议审判方能给予他适当的从轻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若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商业保险公司通常会给予必要的赔偿作为支援。然而,若责任方无视合同违约,严重破坏了投保协议,那么保险公司便有权利拒绝保险金申请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倘若超出机动车必交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其余部分理应由其他商业保险来承担。因此,在选择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对各项条款及保障范围进行深入研究与理解,以确保在面临突发状况时能够获得及时且有效的赔偿。如此一来,既可减轻事故所引发的经济负担,又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为每位驾驶员挑选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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