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可以受理后拒赔吗
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之所以会拒绝赔偿,往往是由于被保人和投保人未能按照约定缴纳足额的保险费用,或者故意隐瞒或欺诈等违法行为所导致。
此外,除非事故属于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之内,否则保险公司也可能无法提供理赔服务。
然而,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则规定,无论是被保人还是投保人均应坚守诚信原则,按时足额地缴纳保险费用。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保险公司拒绝对相关责任进行理赔时,主要原因往往在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能按照相应期限及标准交纳足够的保费,或者存在刻意隐瞒重要事项、实施欺诈等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如果发生的意外事故并不属于保险合同所覆盖的范畴,那么保险公司同样有权利不予赔偿。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无论是被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且足额地支付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