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发生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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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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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该律所收费标准:无财产关系案件费800-10,000元;涉及财产案件基础费1,000-2,000元,超10,000元按标的额5%-0.5%递增收费,直至5000万元以上为0.5%-1%。
人身意外保险发生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一、人身意外保险发生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该律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下:

1、若案件未牵涉到任何财产关系,则其收取的律师费用范围为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之间;

2、倘若案件涉及到了财产关系问题,那么其每次的基础服务费将在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之间;当这其中涉及的财产标的额超出了10,000元,则其将收取约5%的额外费用;而在财产标的额介于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时,其将收取约4%的额外费用;在财产标的额介于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时,其将收取约3%的额外费用;在财产标的额介于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时,其将收取约2%的额外费用;在财产标的额介于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时,其将收取约1%的额外费用;而对于财产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的情况,其将收取约0.5%至1%的额外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二、人身意外险包括哪些范围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是被保人合同期限内因遭受非自愿、来自外界、突发且无法预见的意外事故,从而导致身故、身体残疾、产生医疗费用支出或者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等情况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相应保险金额的一种保险产品。

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本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规定如下:针对没有涉及任何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律师费用定于800至10,000元之间;而对于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其基本律师费用则设定在1,000至2,000元之间。若争议金额超过10,000元,则按照标的额的5%至0.5%逐步增加收费,直至争议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时,收取的律师费用将调整为0.5%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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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纠纷是否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判断纠纷是否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判断是否是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标准有三个。

一,主体涉外。即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是具有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法人。

二,标的物涉外。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位于外国。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涉外。即法律关系据以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第五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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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正的态度。调解纠纷时要注意,和事佬、欺软怕硬的方法都不利于冲突的处理和解决,应当以真诚、负责的态度来公正处理。这样不仅能有效地帮助别人解决纠纷,亦会增加别人对你的信任和尊重。
2、调解前先弄清事情的基本情况。第
一、弄清当事人。有时A和B的纠纷只是表面现象,而C和王六之间的纠纷才是实质,或是主要问题。主次关系或多重关系都需要理清,调解时才能“对症下药”。对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及在矛盾中所处的地位要基本掌握,从而可以根据不同的当事人,确定不同的调解方法。第
二、弄清冲突的焦点。不弄清冲突的焦点是什么、争执的对象是什么,只根据表面现象或一时的表现急于着手调解是不妥当的。第
三、弄清产生冲突的背景。有时纠纷是由于误会产生,有的纠纷起因是一些不实之言。因此,弄清真正的原因,纠纷也就容易平息了。
3、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倾听当事人陈述。做为调解人,要明白纠纷双方都可能感情用事,因而在耐心倾听的过程中要思考一些问题:他的陈述有没有夸大不利于对方的成分,掩盖或缩小与自己不利的地方我是否保持了冷静,不受当事人情绪的影响他的陈述有没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适当的时候,你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有关问题,以便厘清事实。必要时,也可侧面向知情者了解情况。
4、调解要先经过一个“冷处理”阶段。当事人正在气头上,不利于矛盾解决,所以让当事人暂时分开,或让其中一方回避,整个过程中,你要有足够的耐心。
5、劝解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一、当面劝解。有的纠纷已争执清楚;当事人也有解决问题的思想基础,客观条件具备。这时,可以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彼此把问题说清楚,致歉,握手言合。

二、引导劝解。对于火气大,缺乏解决问题的思想基础的人,应耐心引导他站在对方立场上考虑一下问题,同时看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然后再来解决纠纷。

三、迂回劝解。有时当事人背后还有支持者,可先做支持者工作,通过支持者迂回地做当事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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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人身受害赔偿纠纷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诉讼管辖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要求受理。 二、人身损害案件分类 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予受理。 6、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诉至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诉至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8、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领取了保险金后,又向人民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受理。 9、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引起争议,应告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依法诉到的,应予受理。 10、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的,应作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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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干活受伤,是工伤纠纷还是人身损害纠纷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提起侵权损害赔偿。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应当按工伤保险处理,被告也承认虽未与原告签劳动合同,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被告(施工单位)工地施工过程中从在建建筑上跌落受伤原告系农民工,不适用本条规定,遂向人民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原告为被告工作中受伤应属于工伤,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本案属于工伤事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作保险,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由错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在工地劳动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但系单位招用的电焊工。我认为的作法不妥,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之规定认定施工单位系雇主、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原告在书中明确表明自己是被告招用的建筑农民工
农民工干活受伤,是工伤纠纷还是人身损害纠纷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提起侵权损害赔偿。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应当按工伤保险处理,被告也承认虽未与原告签劳动合同,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被告(施工单位)工地施工过程中从在建建筑上跌落受伤原告系农民工,不适用本条规定,遂向人民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原告为被告工作中受伤应属于工伤,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本案属于工伤事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作保险,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由错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在工地劳动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但系单位招用的电焊工。我认为的作法不妥,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之规定认定施工单位系雇主、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原告在书中明确表明自己是被告招用的建筑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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