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二次事故能否拒赔
在此需明确指出,若交强险经历过第二次理赔,同样可以获得相应赔偿;换句话说,机动车的第二次事故并不构成阻碍保险赔偿的因素。当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上造成自己车内乘客、投保人以及其他人以外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出现第二次交通事故,交强险仍然可以继续获得赔付。第二次事故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辆所导致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涉及到除车内乘客、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之外的任何人员或财产,保险公司都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该项规定确保了广大受害者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