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伤保险拒赔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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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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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保险公司拒赔,可采取两种申诉方式:首先,明确拒赔原因,准备相关证据,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申诉渠道提出申诉;其次,若内部申诉无果,可寻求第三方仲裁机构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学生受伤保险拒赔怎么办

一、学生受伤保险拒赔怎么办

对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可依具体情形分为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申诉

首先,若涉及到商业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充分理由而拒绝理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

(1)与保险公司首先进行沟通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协议;

(2)鉴于信任问题,可寻求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或者基层调解组织协助调解;

(3)如保险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则可向该条款所指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4)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此外,还可以选择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等途径。

其次,若涉及到社会保险,即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仅限于工伤赔偿),劳动者同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同时也可以请求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参与协商过程;

(2)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3)向工会寻求帮助,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出面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其对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明确答复;

(4)在一年内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内,向有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5)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若仍未能解决纠纷,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除上述途径外,还有其他可行的维权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学生受伤班主任有义务送医吗

紧急状况下的责任分配:倘若学生在校期间遭遇意外伤害并情况紧急,学校及其班主任必须尽力确保学童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治。在突发事件中,若未能及时就医而造成伤势恶化或者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学校或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针对那些症状轻微、暂时不会对生命构成威胁的伤害事故,班主任通常无需直接将学生送往医院就诊。在此种情形之下,我们建议首先由学校医务室进行初步处理,如有必要,再由家长陪伴孩子共同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在非紧急情况下,班主任应当优先安排学生进行适当休息,随后通知家长,由家长自行决定是否送孩子到医院就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行为,您可以选择两种有效的上诉方式进行维权:首先,应当详细了解被拒绝赔偿的具体原因,同时精心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通过保险公司内部设立的专门申诉流程进行申诉;其次,倘若经过内部申诉依然无法解决问题,您有权寻求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直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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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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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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